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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至 工程设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工程防洪排涝现状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需要给予行 以下的洪水,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 政处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责任。因发生超工程防洪 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排涝现状标准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 利工程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事责任。 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以 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在执行中与国家有关 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 盗窃水利工程物资、器材、设备,破坏水利 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 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 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 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3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一章总则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 第一条为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 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部门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指对 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 (二)拟订地方农业环境保护规范和实施 态环境的保护。 细则,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 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 (三)推广生态农业,开发无污染农副产 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品,发展农业环保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 (四)组织农业环境调查、监测和农业环境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 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施,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环境保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农业环境 护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国内外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业环境保 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 (六)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技术 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科学 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水平,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七)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 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 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农业环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务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者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奖励。 管部门所设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 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 第二章农业环境监督管理 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 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 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资料。 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 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 人进行现场检查。 (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兼职农业环境保护监察 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人员,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 监察证》。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牧、渔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供资料。 —3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十三条农业建设项目、重大农业技术 产品集中产区划定不同类型的农田保护区,报 推广项目,应当对农业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并编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 农田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兴建非农业性项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农业行政主管 意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部门应当参加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 项目投产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 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遭受 其农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非农业建设项目 所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区域,可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农业环境影响评 以划为农业污染综合整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 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告书时,应当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农业污染综合整治区的治理经费,由农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农 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 村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其对农业环境 农业资源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污染。对污染农业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 第十九条综合防治农业病、虫、草、鼠等 治理。 灾害;保护青蛙、猫头鹰等害虫、害鼠的天敌及 禁止将污染农业环境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 其栖息、繁殖场所;严禁猎捕、收购、贩运害虫、 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农业行政主管部 害鼠的天敌。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 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污 学合理施用化肥。 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 推广易分解无污染地膜。农业生产中使用 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或其他 塑料地膜的,应当回收残膜,防止残膜对农业环 原因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 境造成危害。 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通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 有关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避免或减轻污染危 管部门应当做好残膜的回收、加工、利用的组织 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 工作。 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向农业用地、草原、养殖业 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 第三章农业环境保护 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一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都 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在人畜 应遵循自然规律,对农业自然资源坚持使用和 饮用水源、养殖业水域区制麻类、清洗药械、农 养护相结合,保持农业自然资源的正常增殖和 药包装及其他能够造成污染的物体。 更新能力。禁止掠夺式经营。防止农用土地水 第二十一条排放含有毒害物质的废气、 土流失、沙化、盐碱化、沼泽化。 烟尘和粉尘污染农业环境的单位,必须采取净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化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和 第二十二条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草原、 农业环境保护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 养殖业水域及灌溉水源弃置、堆放有害固体废 农业商品基地,出口创汇基地和名、特、稀、优农 弃物。确需堆放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 —3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 防止渗漏、径流、扬散等措施。 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 第二十三条使用生活垃圾、粉煤灰和污 污水灌溉农田的,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继续使 水沉淀污泥作为农用物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 用的,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效益一倍以内的 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罚款。 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按照省 第二十七条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无污染农产 第二十八条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单 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其产品经省人民政 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向直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无污染 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农业产品证书或标志。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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