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 (2003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18日 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煤塌陷地治理,合理利用土地,改 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 《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 、 采煤塌陷地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 第四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实行“谁造成塌陷、谁负责治 理”的原则。 负有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没有条件治理或 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 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 划部门按照优先用于农业、兼顾城乡建设需要的原则,编 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每幅采煤塌陷地的治理,应当依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 准机关同意。  第六条 对采煤工程设计书中预设的采煤塌陷地,应当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设计书应当有相应的塌陷地治理章 节,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在城市规划区内,预设的塌陷区位置和范围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城市建成区 、交通干道、河道和 其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下采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 措施,保障安全,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批准。第七条 采煤塌陷平均深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且 非常年积 水的采煤塌陷地,一 般应当在塌陷 稳沉后二年内治理为 耕 地;塌陷平均深度超过一点五米或者不超过一点五米 但是 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应当在塌陷 稳沉后三年内根据 综 合开发、经济合理的原则,治理 恢复到可利用 状态。 第八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的 立项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 (一)责任人 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立项 申请,并按照规定 提供相关资 料;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 人员进行资 料审核和实地 勘察,并在一个月内 向申请人提 出审核意见; 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对采煤塌陷地治 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 评审;  (四)责任人按照 评审意见的要求进行 项目设计, 形成 规划设计、工作方 案等必需资料,报经有审批 权的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塌陷地 属集体所有的,应当 附有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 村民委员会的意 见。 第九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 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交 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人 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继续治理; 期 满仍不合格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十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后的土地 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 确认: (一)造成已征用的国有土地或者他人 使用的国有土地 塌陷,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治理的,其原有土地 使用 权不变; (二)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治理的,其土地 使用权仍归原集体组织;  (三)造成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 致使收益水平过低,按 照有关规定应 予征用的,由责任人 与相关农 村集体组织协 商,依法 办理征地手续。责任人对其治理合 格后,依法 享 有该幅土地 使用权;  (四)通过合同 形式承包或者投资治理的采煤塌陷地,其 使用权按照合同的 约定确认。 第十一条 造成 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的,责任人应当按 照减产程度 支付补偿费;经治理合 格交付集体所有者使用 后,责任人应当 向农用地 使用者一次性 支付土地地 力不足 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 公布的同类农用地 前三年 平均年产 值的二倍。  支付补偿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公布实施。  第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的采煤塌陷地 , 鼓励单位和个人 投资治理,并按照“谁 投资治理、谁 受 益”的原则 签订合同,依法确 认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第十三条 责任人 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当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治理合 格的已征用的采 煤塌陷地 所增加的耕地,按照 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置 换因采煤塌陷的农 村集体所有耕地,原土地 权属依法转移。 责任人可以以治理采煤塌陷地 新增加的耕地,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申请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采煤塌陷地治理 专 项资金,资金来源有:  (一)责任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  (二)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 耕地开垦费、 耕地占 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 偿使用费地方 留成部分;  (三)国家资 助和地方 财政扶持的资 金;  (四)政府 出让、出租经治理后的采煤塌陷地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收益;  (五)其他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的资 金。  采煤塌陷地治理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其 具体管理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因采煤塌陷 致使主要水利排灌设施破坏而影 响到预设塌陷区以 外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正常 使用的,责任 人应当 与有关当事人 协商,及时修复、改造或者作相应 补 偿。 第十六条 责任人造成其他单位合法 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塌陷的, 除承担治理义务外,还应当对 遭 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人 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 治理的,责 令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 ;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当 缴纳土地复垦费一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责任人为 矿山 企业的,由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 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干扰、阻碍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或者 破坏治 理工程设 备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 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者 贪污挪用治理资 金的,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2018-06-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2018-06-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2018-06-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2018-06-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