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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 准的《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由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4月26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批准) 目录 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 第一章总则 保护,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与的原则。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 第五章附则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 用地和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宜居城 作。 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 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 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 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 — 247 - 擅自占用。因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由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 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 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 作。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 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预留绿化用 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 地,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城市绿 励发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 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 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 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 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 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由市、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 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作为规划审核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的内容。 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 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兼顾管线安全和树 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 木生长需要。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 施。 和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和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足够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 定: 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 (一)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 及滨河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序重新审批;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足减少部分,保证区域绿地面积不减:涉及到城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 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建设单位负责; 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 (四)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会公布。 (五)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化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六)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 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 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然资源等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面积在三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人 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拟定为永久保护绿 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 地,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提 定建设单位。 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向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和 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的永久保 文化相协调,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应用 护绿地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先进技术,提升城市园林设计水平。 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48—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 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城乡规划主管 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附属绿化工程面积、位置以 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合理性、多样性, 及绿化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 遵循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提高市树、市花 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 的种植比例。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 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 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 绿化工程项日,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 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 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 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续。 重大节日期间,在城市主干道、公园、游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 园、广场和车站等重点区域,配置植物景观,根 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据季节裁植不同种类的花卉,提升城市园林艺术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水平。 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绿化,应当符合车辆 有关绿化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 行驶、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 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 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 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并与所在街区 行简易绿化。 风貌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 树种。因公共利益确需更换行道树种的,市、县 (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公布。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 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 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 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日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 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人投资预算。附属绿 关建设单位负责: 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主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 (六)简易绿化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 政府同意后实施。 设单位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 绿地责任人不明的,由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 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 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 门参加审查。 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 第二十二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 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专业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 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 — 249 — 好。死株缺株的,及时移除补植;发生病虫害 (一)穿行绿篱,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放牧等毁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 损草坪: 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的养护行为实施监督、 (三)损坏喷灌、护栏等绿化设施; 检查和指导。 (四)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控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挂、钉钉、刻划; 城市绿地。 (五)擅自折断花木、剥取树皮: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 (六)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 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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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06-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06-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06-2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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