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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 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而 天气预报、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 审批的;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 (二)未按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 不改正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限对 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的; 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下的 (三)在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 罚款。 号发布后,未及时传播并组织群众采取防御措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施的; 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 (四)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 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 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 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方元以上十方 (五)利用职务之便,伺私舞弊,谋取私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利的。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 第七章附则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从其规定。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 (一)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 起施行。 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 —17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 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 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 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 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 本条例。 活动。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 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 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 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 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 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 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 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组织实施本条例。 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 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 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术装备及手段,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实施垃 相关工作。 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 减量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 容环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 第二章责任制度 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 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 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合作的机制。 (一)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 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 —17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 第三章市容管理 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 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 环境相协调。 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 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 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 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 负责。 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 (六)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 理单位负责。 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七)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 单位负责。 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 (八)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 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 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 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道路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九)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 (一)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无障 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碍设施及路边石完好。 第十条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设 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 施完好。 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三)依附道路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 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公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 安交通、人防、园林、道路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应 告知。 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整洁。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 前款道路设施出现损毁、移位或者丢失的, 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 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油饰。 要求: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 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 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 便、污水、污迹、渣土。 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 (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禽、 标准、规范,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 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 导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出示证件。 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 —179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及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 时清除相关废弃物。 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 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 理,保持设施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和 区域内摆放整齐。 关闭。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 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人城市道路。 及时对道路两侧的树木和草坪进行维护和修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 剪,及时清理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枯死、倒 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 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保持树木和绿地 装施工场地。 整洁。 第十八条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应当 第二十三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 保持外观完好,车身整洁。 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路边或者停车场停放, 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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