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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 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 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全部 事责任。 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以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 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 绘资质证书的;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财物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公 (四)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布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二千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20日起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行。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第八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恢复原状,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颁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黑 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 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同 绘资质证书。其他违法测绘行为,依照《中华 时废止。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 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 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 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 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执法(执纪)和仲裁活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 动的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和执业纪律; 定本条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隐私; 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三)依法接受质证: 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得接受或者索取办案机构、当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价格鉴证,是 人、代理人的财; 指对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给办案机构工作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 人员回扣; 形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或者价格评 (六)不得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 估行为。 (七)不得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涉案物 论书; 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 (八)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条例。 他人的合法权。价格鉴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 市(行署)、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 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 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 工作。 第十条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 的,应当回避,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有权申请其 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价格 回避; 鉴证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价格鉴证。 代理人的近亲; 第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 或者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办理案件 关系; 时,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物 鉴证机构鉴证。 价格鉴证客观、公正的。 第七条涉案物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 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物 部门负责人决定。 价格鉴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价格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 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和依法履行涉案物价格鉴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 督检查,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 员的投诉。 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 位,专门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不得从事社 活动应当接受办案机构、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会中介活动。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下 第三章价格鉴证程序 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 —13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由办案机构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 (一)勘验现场或者标的; 如实、完整地提供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资料。 (二)进行市场调查,收集资料; 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执纪)案件的涉案物 (三)进行鉴定、认证或者评估; 价格鉴证由办案机构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进 (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行。办案机构认为同级价格鉴证机构不宜鉴证 对重大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经 或者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鉴证有困难的,由办案 价格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 机构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十七条价格鉴证人员凭价格鉴证机构 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民事执行案件当 的证明,可以就有关涉案物价格鉴证情况向有 事人申请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经办案机构 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有协助调查 同意后,由办案机构委托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价 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义务。 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协商不成的 第十八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 由办案机构在县级以上价格鉴证机构中指定。 证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质量状况和 第十三条涉案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 新旧程度对涉案物价格进行鉴证。 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形财产 (一)案件名称、性质; 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 (二)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 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 置价格以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和现状; 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 (三)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中等市场价格水平计 (四)价格鉴证基准日; 算。国家对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无法追缴或者已经灭失、形 办案机构提供的涉案物价格鉴证资料应当 态改变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 包括:标的权属、技术、质量证明以及其他相关 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基准日的同类实物 资料。 形态进行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一般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 第二十一条对无形资产、文物、邮品、字 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 画,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财物 决定;复杂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 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有关 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 专业人员参加价格鉴证。 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价格鉴证应当自受理委托之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价格鉴证的财物, 日起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法律、法规另有 价格鉴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 第十五条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 约定。 物品,如确需留存的,应当征得办案机构同意并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价 办理留存手续。价格鉴证机构接收鉴证物品 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人员 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价格鉴证 专用名章和价格鉴证机构单位公章。 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鉴证物品。 第二十三条办案机构对同一案件有新的 第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 涉案物或者材料需要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原 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按照下列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 进行价格鉴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或者补充 —13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办案机构提出, 结论失实或者影响办案机构办案的;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异议成立或者本机构对鉴 (五)与办案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串 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的 通,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 (六)泄露与涉案物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 鉴证。 或者数据,影响公正鉴证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价格鉴证、补充鉴 失的; 证或者重新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办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案机构提出,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异议成立或 私的; 者本机构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 (八)索取、收受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财 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或者国务 物,或者给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回扣的; 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 (九)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 裁定。 价格鉴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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