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第五章附则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 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起实施。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 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2001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修 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 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用人才。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 第四条建立完善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 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 阶段的教育分流,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 互衔接,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 实际,制定本条例。 教育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初等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 业教育以乡(镇)综合中学实施为主要形式,中 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用本条例,但 等职业教育以县级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骨干,高等职业教育以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 校为重点。 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是指经教育、劳动 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应当将职业教育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非学历职业教育, 摆在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本地区 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训、转业培训、职业技能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第三条职业教育实行产教结合,发挥各 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级各类职业学校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 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 —10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比照职业学校设立条 督促检查。 件执行。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第十二条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办好 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 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关职业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教育资源基 第七条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协调和指导 础上办好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为一 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 体的乡(镇)综合中学,使其与科技、农业部门 实施。 共同成为乡(镇)实施农科教结合的载体。 第八条各类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管 单位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单位职工 理,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利用现有教育 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支持和扶持所 资源组织实施。 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与其任务相适 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 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式招生,逐步扩大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 第九条职业教育,实行公办、国有民办、 比例。 民办公助、民办等办学体制。 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过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企 试、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阶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 段继续学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六条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和 第十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应用性、技能型高级技 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统筹 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规划。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 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通过举办、联合举办 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 或者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 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教育。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举办职业学校或者 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应当签订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毕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下 业生录(聘)用等内容。 列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 (一)有健全的学校管理机构和符合要求 采取措施,对农村劳动力和回乡初中毕业生进 的办学章程; 行职业教育,培养农村科技骨干,推广农村实用 (二)符合学校设置标准,有适应教育教学 技术;应当妥善解决农村职业学校教育所需的 需要的校舍、设施和设备; 实验、实习基地。 (三)有能够满足培养训练学生相应专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 技能及岗位要求的校内外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人职业教育总体规 和专业实验室; 划,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和 (四)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 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 纳残疾人人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对残疾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人的职业教育。 —10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 应当加强和扶持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将少数民 当建立专职、兼职教师队伍,聘请工程技术人 族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总体规 员、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特殊技能 划,开展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职业教 人员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担任专 育交流与合作。 职教师的,享受教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和实 门应当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内 习指导教师应当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设机构、人事管理、招生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 资格。 面的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 第二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由学校 入制度。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 组织生源,登记注册,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 必要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经过职业 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特殊专业可以由省教育行政 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取得学历证 部门和省招生部门统一招生录取 书或者培训证书,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高中阶段招 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生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 证书,方可就业。 高中的招生比例,引导适合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在录(聘)用专职人 的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学习。 员时,对不具备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可 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录(聘)用。 以通过协商选择一批专业对口的企业、事业单 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引导毕业生通 位,作为城市职业教育实习基地。 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各级教育、人事、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毕业生就业和劳 培训机构师生实习,对于顶岗实习的,应当给予 动力输出提供服务。 适当的劳动报酬。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应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 的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鼓励通过多种 面按照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渠道筹集。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 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教育 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 教学改革、建立质量检测和评估制度。 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教育、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有关 应当多渠道解决职业教育师资,特别是技能型 规定开征的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安排适当比例用 教师的来源问题,建立专业教师培训基地,实行 于职业教育。 教师全员轮训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 教师享受同级其他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业教 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 育专项经费。 其举办者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科 提高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建立以具 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发展农 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位、专业技能操作能手 村职业培训。 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为骨干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 —10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职业教育经费,具体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 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学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 业证书的,由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经费标准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聘)用 门宣布所发证书无效,责令发证单位收回所发 的人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06-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06-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06-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06-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