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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的统筹调用。 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 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 防洪各项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足额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落实。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规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 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 处分。 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第七章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防洪工程建设不实行项目法人负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的;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致使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第三十 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防汛调度方案的; 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 不拆除或者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 地区或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 者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定,擅自发布汛情公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 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从其规定。 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 第四十三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 起施行。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第一 — 84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 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保健事业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卫生事业费时,应当 第一条为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 根据财力,确定一定资金用于母婴保健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育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为了保 组织实施本条例。 证母亲和婴幼儿的健康而进行的婚前保健、孕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公安、教育、劳动等 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 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应当在各自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 职责范围内,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第四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 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 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医疗保健服务与自 第二章婚前保健 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 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 第八条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含 婴保健知识。 涉外婚检,下同)。 本省推行和完善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 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婚前保健 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母 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下统称 婴保健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 部门备案。 - 85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方,到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 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四条妇女妊娠3个月内,在城市的,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 应当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在农村的,应当到乡 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 卫生院或者村妇幼保健员处登记,并签订孕产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期保健保偿合同,领取孕产妇保健手册(卡), 第九条申请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 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 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 和孕产妇提供以孕产期保健为主要内容的生殖 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健康保健服务: 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 咨询; 期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为孕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对高危孕 第十条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 妇进行重点管理; 构,应当为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 (三)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必要条 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并依据检查结 件,完善产时监护制度,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 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四)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 和有关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卫生和计划生 医疗保健服务; 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五)为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 自改变。 (六)省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 定的其他服务。 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有下列 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情况之一的,应当告知孕妇到省卫生和计划生 (一)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 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 (二)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 断,并接受医学指导: 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未治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愈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畸形的; 他重型精神病在发作期间应暂缓结婚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 (三)不宜生育文未施行结扎手术或者未 陷物质的; 采取其他长效避孕措施的; (四)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患 (四)曾经分娩过有先天性缺陷婴儿的; 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禁止结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婚的。 (六)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第十二条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应 (七)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当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八)有血友病家族史的; 健机构负责最终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九)省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 第十三条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 定的其他情形。 的人员应当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 第十七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终止妊娠: 8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一)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出生的;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和发育异常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有毒、有害物 第二十四条母乳喂养是母亲应尽的义 质,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 务,全社会都应当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 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 保健机构应当逐步成为爱婴医院,为母乳喂养 第十八条生育过严重病残儿的妇女再次 和母婴健康提供服务。 妊娠前,夫妇双方应当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 第二十五条·本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医学检查诊断证明,并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负 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送检工作。 第十九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 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并负责 的,应当由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同意, 对医疗保健机构、助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质 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 量监控。 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在领取出 第二十条居住在城镇的孕妇应当住院 生医学证明后,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登记,签订 分娩。 保健保偿合同,领取儿童保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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