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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三)擅自推广没有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 从其规定。 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的; 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所有 (四)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 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械,从事农事活动或者上道路行驶,其牌证管 (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 理由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 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的; 第五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 (六)违法扣留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 在田间和场院从事农事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车辆号牌的;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 (七)使用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农业机 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第 械的。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一九九六 第七章附则 年七月六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农业 第五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 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采集、猎捕、收购、运输、繁育、资源保护、管理等 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14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野生药材是指在原 龙胆、龙胆、三花龙胆)、黄芩、远志、细辛; 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 (四)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桔梗、知 植物:在原生地自然生息和经人工繁殖后自然 母、柴胡(狭叶柴胡、柴胡)、兴安杜鹃(满山 生长的药用动物。 红)、芡实、黄芪(蒙古黄芪、膜荚黄芪)、升麻、 第四条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和 穿山龙、赤芍、红景天(高山红景天、兴安红景 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植物药材采集与培 天)、苍术、暴马丁香。 育相结合,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级别调整时,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 从其规定。其他野生药材物种需要列人省重点 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省野生药材资源保 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护管理机构负责。 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 第十条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药 的采集、猎捕期及采集、猎捕禁止事项,按照下 材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列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林蛙的捕捉期为九月至次年四月,禁 应当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中、长期保护和发展 止捕捞幼蛙、蝌蚪和蛙卵; 规划。 (二)人参的采挖期为八月至十月,禁止采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 挖幼苗; 门应当建立野生药材资源档案。 (三)关黄柏应当从黄檗原木、采伐剩余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野生 上剥取,禁止剥活立木; 药材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建立野生药材资 (四)刺五加的采挖期为八月至十一月,禁 源保护区和扶持中药材发展。 止采挖幼株; 第八条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五)五味子的采果期为九月至十一月,禁 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动态监测 止割藤和采摘不成熟的果实; 和定期普查,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预警机 (六)防风的采挖期为五月至十月,禁止采 制,及时将管辖区内接近濒危的野生药材物种 挖幼苗和抽苔打籽植株; 情况,上报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 (七)甘草、龙胆草、黄芩、远志、细辛、桔 梗、知母、柴胡、黄芪、升麻、赤芍、苍术、穿山龙 第二章采集与猎捕 的采挖期为六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 (八)满山红的采摘期为七月至九月,禁止 第九条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 用割折枝条的方法采集; 物种: (九)芡实的采收期为九月至十月;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豹、梅 (十)红景天的采挖期为七月至九月,禁止 花鹿、麝(俗称香獐子、麋鹿); 采挖幼苗。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马鹿 第十一条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 黑熊、棕熊、林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人 材物种。人工驯养繁殖需要猎捕的,按照有关 参(山参)、甘草、黄檗(俗称黄菠萝);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刺五 第十二条采集、猎捕、收购国家二、三级 加、五味子(俗称山花椒)、防风、龙胆草(条叶 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 — 147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行。该计划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建立国家或者地方野生药材资 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 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 定,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批准。 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 在国家或者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 种的,应当办理采药证。采药证由省食品药品 材资源保护区,应当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 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 门的同意。 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 进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 核发。涉及到采伐林木和猎捕动物的,应当同 旅游等活动的,应当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 时取得相应的许可。 进入设在国家或者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 第十三条采集、猎捕野生药材物种的,不 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 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不得使用割 管部门的同意。 藤、剥活立木、投毒、电击等严重破坏野生药材 第十八条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应当建立 资源的方法,不得使用禁用工具。 保护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实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 行专人负责,完善保护设施,按照批准的范围标 使用的工具,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 明区界,设立标识,并予以公告。 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实行谁管 确定。 护、谁受益的原则,禁止他人擅自进人野生药材 第十四条列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预警机 资源保护区采集、猎捕野生药材物种。 制的野生药材物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第二十条采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内的 当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发布禁 野生植物药材物种,应当遵循采大留小、采密留 采令或者禁捕令,并制定保护、恢复措施和计划。 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外国人进行野生药材资源考 第二十一条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 察、采集、猎捕标本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构应当组织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的专家每二年对保护区复查一次。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 繁殖与培育 第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 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 (一)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 位,鼓励开展珍稀、濒危、道地野生药材物种变 物种分布的地域; 家种、家养研究。支持道地野生药材品种选育, (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 扶持道地野生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 已经遭到破坏,经保护能够恢复自然生态的 地方,建立中药材种植、饲养基地和野生药材种 地域; 质资源库,实现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种植、饲养应当严格 物种分布集中的地域; 执行国家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四)对人体防病、治病具有特殊作用的野 县级以土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 生药材分布的地域。 应当对执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 — 148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况实施监督。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中药材种植、饲养人员 政处分: 进行技术培训。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 的野生药材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将人工培 (二)违法发放《采药证》的; 育和繁殖的珍稀、危野生药材物种移植或者 (三)对举报案件不及时立案查处的; 放回到原有的自然环境中,恢复其野生状态。 (四)私分、截留以及违法处置罚没的钱款 或者野生药材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私分和截留的钱物由上级行政机 关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采药证,违法采集、猎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外国人进人本省 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由县级 行政区域内从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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