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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规定。 (一)违法办理审批、许可事项的; (二)超出规定工作期限不作为的; 第七章附则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应当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定的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自建二层以下(含二 (五)利用职权指定施工单位、勘察单位、 层)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设计单位以及中介服务单位的;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 (六)利用职权为建筑工程指定建筑材料 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第八 或者其他材料设备的;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七)泄露管理相对人商业机密的;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八)其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测绘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 条例。 工作。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 (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 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 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 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 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 工作。 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 —12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关的测绘工作。 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 绘经费纳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 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 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 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 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 目录。 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 第六条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 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 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 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 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 标系统。 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 第七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 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 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 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 转让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 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 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 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三十方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 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 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 目除外。 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 第十条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 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 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 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 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发包。 第十七条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 第十一条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 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 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 性活动。 分包。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 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 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 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 13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4 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 第二十四条测量标志是国家基础设施 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权利和义 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 务,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 当符合国家规定。 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 第二十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由国务 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 活动。 权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可 第二十五条测量标志用地应当依法使 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 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应当扣除设置在可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用 销售、展示和登载。 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在地图上发布广告的,广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 面积不得超过整个图幅面积的25%。发布广 位,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 告的编稿样图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人员保护管理。委托方与保管方应当签订 备案。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由委托方在签订后三 第二十二条出版、生产、展示、登载或者 十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标志所在地的 引进下列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的,应当将试制样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标志所在地 图(样品)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 的市或者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乡镇人 核,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省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一)公开发行的地图; 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对测量标 (二)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志保护给予资金支持。 界线的图书、报刊、互联网中的插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 (三)影视、广告、标牌、宣传画等载体上使 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用的涉及国家版图的地图和示意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 (四)送省外出版或者由省外单位编制出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版的本省乡、镇以上地方性地图; 罚款; (五)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合作出版或者引进的地图;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 (六)生产地球仪和涉及国界线、国家版图 上二倍以下罚款; 图形的其他产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 公开展示本行政区域内绘有乡、镇行政区 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测绘项目登记逾期不 域界线的地图,由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 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门审核。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 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地理信息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测 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其他有关部 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 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 承担赔偿责任; —13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 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 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全部 事责任。 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以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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