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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金数额幅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细化标准, 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 与本条例同步实施。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 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 (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 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 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火工作。 定本条例。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森林火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组 灾的预防和扑救。 织实施;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预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 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行政首长负责制。 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 林火灾隐患整改; 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 森林防火工作纳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森林防火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 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30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4 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 补充、更新和检修。 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 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防火主管部 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等 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级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天气 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 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实 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 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 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达不成一致联防意 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做好 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准备工作。 协调确定。 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可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 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计划烧除。 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 由政府承担的森林防火经费纳人本级财政年度 实际需要,利用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 预算,并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投资 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 计划的资金投入。 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 航空护林巡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 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在 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 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 和扑救工作。 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 提高科学防火扑火能力。 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防火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 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 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 林防火区。 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 实施。 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 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必要的森林防火扑救物资和器材,并定期进行 区进行生产、建设、勘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 - 30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 语,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景 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 区入口处、沿线森林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 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 业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 督管理。 组织清除可燃物。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当对进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将火种带人旅游景区。 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 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人员应当告知游客 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 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范围 保管。 组织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 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以 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及其他作业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 (一)烧荒、烧秸秆、烧枝、烧煮加工山 设施、器材,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并及 野菜; 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吸烟、烧纸、烧香; 第二十五条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 (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路、电力线路、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森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照 (五)焚烧垃圾;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设置固定的森林 (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 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安全,产生森林火灾隐患的,其森林防火责任单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 位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采伐林木的, 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人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员防控,并且仅限在非森林高火险期内用火;用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 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现场,彻底熄灭余火。 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 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 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 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 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产格管理。 行驶在森林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客运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森林防火 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 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高 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 机构备案。 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 行为: 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 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管 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 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景区设置森林防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火安全警示标志,在门票上印制森林防火提示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 30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4 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 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 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 各自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隐惠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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