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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 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 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 际,制定本条例。 工作。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 松花江哈尔滨段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哈尔 活动,适用本条例。 滨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主管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 门及其具体责任。 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能、纳人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 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 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 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职责。跨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 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 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 组织协调对湿地的管理。 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湿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重点国有林资源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 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 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作(以上部门统称湿地主管部门)。湿地主管 (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 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 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导责任。 (四)统一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 自然资源;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 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面的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和利用的科研、 例的规定,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环境保护行 科普教育; —299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六)负责湿地内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 备案。 和日常预防管理;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 (七)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 (八)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 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 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等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九)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 的交流与合作; 内容: (十)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 理的行政处罚权。 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自标、措施、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 保护责任; 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财政预算。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 评价; 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 (五)保障措施。 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五条编制或者修改湿地保护规划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 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湿地保 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 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 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 批、备案。湿地保护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 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 第十六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省林 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 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 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 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 事项。 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 第十七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 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物种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 第二章规划和名录 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 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 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般湿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 第十八条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 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 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 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0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放不动 第二十七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 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 明显,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 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 园条件的湿地,经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明的内容。 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第二十条经公布的湿地应当由湿地主管 湿地保护小区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 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 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予以公布。 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 标志。 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湿地保护 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 系统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一条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 第二十九条湿地内的水体、地形地貌,野 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 生动物、植物植被等,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确需 进行。 进行人为改变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 第三十条在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等 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活动,应当按照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 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并 构划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破坏湿地 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耕地应 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当在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的指导和 第三十一条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 监督下发展有机农业。 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三条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 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截污、禁牧、 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 限牧、季节性休牧、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 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 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 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 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对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 公园。 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员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 进人。 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 省、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同级人民政府确 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 立并命名。 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 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可以实行分区管 第三十二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对 理。采取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可以根据湿地 于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 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跨行政区域的地 生态功能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生态用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第二十六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 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可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相 以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外围划定一 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湿地生态 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用水,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30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 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 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退化。 (六)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 第三十三条 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 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建设。 (七)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对湿地内确需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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