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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未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 (一)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 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 对象的; 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 (二)不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 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 金的; 的,处以拒缴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或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伺私舞弊、收受他 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 人财物的; 品企业,拒绝检查、核实或者不提供相关票据和 (五)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资料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 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 第五章附则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 装水泥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起施行。 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 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 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 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根据 依托,森林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 —24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 设施统一管理的权利,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 活动的地域。 属明确、界限清楚;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 (三)面积不少于五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 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环境、适度开发和可持续利 70%以上; 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统一,人与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 自然和谐发展。 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公园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主管部门,市(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一千公 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顷,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 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大兴安岭重 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森林 在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城镇居民饮用 公园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森林公 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区 园主管部门) 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国土资源、旅 第八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依 游、建设、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风景资源状况,会同 件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和大兴 (一)申请文件; 安岭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各自编制的森林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园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汇总和编制全省森林公 (三)风光图片及影像资料; 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权属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 第九条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省级 的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国民 和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内,在拟建立森林公园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 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组织有关专家 集,分级管理,接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门的监督。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 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 第二章设立与撤销 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作出不批 第七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 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营)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森林 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作出的批准设立 公园。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 省级森林公园的决定,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 林公园。 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或者冒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用森林公园名义开展森林旅游活动。 (二)依法拥有对申请区域内各类资源和 第十条已经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撤销、 —24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改变管理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承担森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 林公园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 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理机构)按照申请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森林 森林公园经批准改变管理范围后,应当在 公园总体规划。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违 十日内对该森林公园的面积和范围予以公告, 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并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在六个月内完成对森 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森林公园的林地,或者 林公园的标界立桩。 隐螨森林公园身份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确需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征得森林 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管理不善,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 已经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产格按照 坏或者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 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 (二)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落实保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开发 护和管理措施或者在批准设立后三年内未进行 区,以及建设与森林公园功能和规划不符的其 建设的; 他项目。 (三)林地主要用途发生改变的;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属于风景 (四)原批准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林,按照特种用途林管理。除依法进行的抚育 第十二条在森林公园内设立风景名胜 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在森林公园内采伐 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主 林木。 管部门同意,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其界限、行政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域内的森林风 隶属关系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景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 不变。 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不得引进非本地林区 第三章规划与保护 的生物物种。进入森林公园的各类植物和植物 产品均应当进行检疫。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 禁止改变或者围堵森林公园内的自然河 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委托具备资质的规 溪、水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划设计单位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 总体规划)的编制;森林公园改变管理范围的, 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向森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具有相应资 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举报。 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总体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对 规划的规划期为十年。 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 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其主要内容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予以 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批准;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兴建永久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森林公 性建筑、构筑物和机动车道。 园管理制度; —25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二)负责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防火、病虫害 因维护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确需在森 防治等工作: 林公园内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森林公园管理 (三)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及生 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态环境进行监测; 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 生动植物、河溪、湖泊、瀑布、景点景观以及各类 森林公园的生态承载能力,合理组织旅游活动, 设施等进行保护; 控制接待规模,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五)按照规定规划游览路线,设置防火、 在森林公园内组织文艺、体育等大型群众 环保、安全等标志和设施,配备必要的服务管理 性活动或者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在十个工作 人员,维护公园内的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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