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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 的行为。 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八项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八章附则 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机关、 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 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工商户。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由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 省公安机关制定。 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 高火险等级是指《城市火险气象等级》规 项的; 定的四级火险等级。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 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起施行。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 (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黑龙江省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 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 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增加经 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4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 村的应用、推广和发展工作,鼓励农村使用预拌 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支持散装水泥农村销售网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点和中转配送站建设。 本条例所称水泥包括袋装水泥和散装 第八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 水泥。 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 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贮存和使用的水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泥、预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 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人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 协调服务工作。 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 第九条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 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给予补贴的,由散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 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 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并通过应用、推广预拌混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物 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流及应用、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地区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 装水泥物流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试点、示范项目; 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推广、发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标 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准体系建设; 展规划。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 第十条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 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专用车辆,凭当地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 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政 并保证其运行。 府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 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 装水泥专用罐车、专用集装箱的调度工作。 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 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以及中介机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构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和 咨询服务,促进散装水泥应用、推广和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 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本级散装水 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 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 (一)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项目在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方面获得突破的; —24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4 (二)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价监督检查与考核范围。 的应用、推厂、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 (三)在宣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市(镇)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砂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的起始期限与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 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水泥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 产企业的散装率,水泥使用单位的散装水泥使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 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场的;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 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公路、 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桥梁、港口、机场、铁路、水利、电站等重点工程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 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 以上。 和预拌砂浆的;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 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 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 关要求、标准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量一百吨以下的。 明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 数量以及性能指标。 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 第十六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 生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使用散装 水等符合排放规定和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 第二十三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概算和预算。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 第十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 建设布点方案。 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人招标文件;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 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第二十四条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 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七十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 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 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止并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门报告。 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 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纳 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入建筑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 —24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 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或者使用量处以每吨二十 计量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强对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 量监督。 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 第二十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 浆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 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三 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相适应的设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设备,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浆的有效使用。 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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