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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则 (2018年1月18日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 — 1 —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 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 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 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作用。 — 2 —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应当充分发挥对立法工作的督促推动作用。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 库、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等形式,发挥在法规立项环节 的主导作用,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 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 集立法建议项目。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建议 书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立法的必 要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有 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规草案文本或者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最后 一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立法需求和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 — 3 — 编制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 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立后,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 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 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由市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 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负责起草或者组织 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 相关领域的专 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 组织起草。 — 4 —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 参加的地方 性法规草案起草 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 经 费,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主动 邀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 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 接受立法 技术指导。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可以提 前介入起草单位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 解相关情况, 掌握工作进度,提出 意见建议,督促 指导起草 单位按计划完 成起草任务。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 进行深入调查研 究。对地方性法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强的 技术问 题、存在重大 意见分歧或者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 通过采取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广泛听取各 方面的 意见,必要时可以 就有关问题 进行评估。 法规案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设定以及关 系社会公 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 举行听证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 涉及两个以上部 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 他重大问题有分 歧意见的,市人民政 — 5 — 府在提出法规案 前应当负责 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大会主 席团、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一)大会主 席团提出的法规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 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 议议程;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提出的法规 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 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 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的 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的法规案,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经常务委员会会 议依照本规则第五 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 — 6 —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 体会议作 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 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五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 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 先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意见,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 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 如果主任会议 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 进一步研究 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 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提出的法规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 先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研究,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 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告并向提案人 说明。 第十六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 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 — 7 — 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 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 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 该法规的必要 性、可 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 歧意见的 协调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 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 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议案,并提交法规草案及 说明和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提 出的,不 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 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 前将法 规草案文本送交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 文本送交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 到法规草 案文本后,应当 认真研读,并进行必要的调 研,为参加审议 做好准备。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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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18-06-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18-06-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18-06-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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