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三、有意见提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砍伐、移植树木的,根据省有关规 定,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法制委经与市园林绿化部门研究,对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进行了相应修 改。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第六十五条中的“本条例”。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还对条例草案修改三稿的 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四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7 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 7 月 2 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 2018 年 6 月 29 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 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2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 · 2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 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自觉接受选举单位、人大 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 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其他工作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 性的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前准备。在常务 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审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以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调研和 执法检查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安 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所在代表小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 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如实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分工联系若干名人大代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参加全国、省或者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预先安排的出访等原因 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会议通知、函件等, 因病请假需提供病历证明,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 故缺席。 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出席时间累计少于当次会议二分之一日程的,按照缺席该次会议处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考勤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后在 下一次会议上送本人核对;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照年度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次会议的考勤情况进 行汇总,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送本人核对。核对后的考勤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向 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 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会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通 报批评。对确实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省委实施办法、 市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执行办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 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3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 · 2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按照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 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 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作 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草案)》的说明 ——— 2018 年 6 月 27 日在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胡家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以下简称《守则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今年初全国人大、省人大换届后,对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十分重视。栗战书委员长在 4 月底 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重要要求。 3 月底,省十三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和程序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进 行了修订,对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规范和更高要求。 现行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是 2012 年 4 月 28 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次会议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审议通过的。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和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 在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更好地保障 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和程序制定《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履职内容、行为、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守则(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 4 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启动《守则(草案)》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关于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省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提出《守则(草案)》(初稿)。 4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 ·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07-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07-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07-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8-07-02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1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