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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 管理条例 (2016年2月2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6日伊犁 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 理,保护冰川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冰川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 域(以下简称 “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是指位于县行政区 划内的萨吾尔山地区的冰川及冰川周边生态环境区域,包括冰 川、河流、森林、湿地、草原。 第三条 在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的生产、生活、建设、管 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冰川水资源,应当尊重冰川生态系统的自然 规律,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冰川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 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旅游局、公安局、气象局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和驻县部门及单位组成, 对冰川生态环境保护实行 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的 2冰川、河流、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的义务,对污染、破坏区 域内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县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对保护冰川水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 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设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保护冰川水资源的经济 、 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冰川水资源保护规划纳入吉木乃县总体规 划。 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的级别和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 申报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二)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和《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三)组织编制冰川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和专 项规划; (四)组织或 协助有关部门 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 研究工 作,调研冰川生态环境 状况,提出冰川水资源保护政策的建议 ; 3(五) 协调各部门开展冰川水资源保护工作; (六)负责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内的 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 管委会设 置办事机构,负责冰川水资源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其工作规则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 局、旅游局、气象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冰川水资源总体 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冰川水资源总体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 期目标和近期 目标、保护的重 点区域、主 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 容。 涉及冰川水资源保护区 开发建设的 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 影响评价,并与冰川水资源规划 相衔接。 涉及冰川水资源保护区 开发建设的专 项规划,应当经管委 会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 分为核心保护区、 缓冲保护 区。核心保护区系冰川所在地冰川; 缓冲保护区为冰川周边区 域河流、草原、林地、湿地。 第十一条 管委会经 费应当纳入 财政预算。 4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 禁止进行任何经济活动。 缓冲保护区 禁止进行与水资源保护 无关的一 切生产和 开发 活动。 缓冲保护区应当 减少房屋建设数量,逐步引导居民迁移, 减少保护区内 居民居住数量。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确需在核心保护区和 缓冲保护 区内进行科学 研究、科学 考察和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审批。 第十三条 在缓冲保护区周边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 严 格遵守冰川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 项目,或者水资源 开发、利 用项 目,必须遵循“ 先评价,后开发”的原则,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因违反规划造成水域 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 超采、地 面沉 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提 高冰川环境保护区域内 各河流水 质和水体的自然 净化能力。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的取水 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 5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内 开发、利 用、保护、管理地表水和 地下水,应当 兼顾上、下游的利 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 综合效 益,并服从防洪工作总体安 排。 禁止在吉木乃县水资源保护区 乌勒昆乌拉斯特河沙尔梁水 库饮水龙口、拉斯特河科克 也木也尔红旗水库饮水龙口、塔斯 特河塔斯特水库以南萨吾尔山区域 从事水资源 开发。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工作, 监测水土流 失状况。 第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 置排污口、兴建与 水资源保护 无关的建设 项目;禁止从事旅游、 娱乐等其他可能 影响饮用水源水 量、水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 、 草原的保护和管理, 充分发挥森林、草原在维护生态 平衡、涵 养水源、 调节气候、水土保持、 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生态 脆弱区、森林资源 集中分布区、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采取划区 休牧 轮牧、封山禁牧、天然林保护等重 点工程治理措施,保护生 物 多样性,修复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落实保障 机制,加强 禁牧、休牧、轮牧、围 栏项目的管护,保 障禁牧、 6休牧、轮牧期间的牧民生活。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采取节水灌溉等措施, 合理利 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加强 缓冲保护区生态体系建设, 荒地、宜林地应当采取人工 种树种草、封育恢复等措施,加 快 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重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冰川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自然环境保护, 组织对自然环境本 底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开展冰川、河流、 湿地、 植被等自然 景观的监测。 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 野生动植物,通过 封育或者人工 驯 养繁殖等措施予以 恢复。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域的 监督管理, 提升 保护区的日常 巡护频次,强 化日常监测,确保保护区的生态 平 衡。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冰川 矿产资源的 分布情况和冰川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依 照 法定权 限编制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内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规划, 在核心保护区 严禁进行矿产资源 开发活动, 缓冲保护区 需要进 行矿产资源 开发活动的应当经冰川生态环境保护管委会 审查后,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域内进行 基础建设和 其他商业性项 7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要求的, 不得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进行交通设施建设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冰川生 物多样性和水源 涵 养功能,防止水土流 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取水 许可和有 偿使用制度的用水 单位和个人,由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 院《取水 许可和 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进行 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内 违反规定进行 排污 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 治法实施 细则》进行 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 防治设施 未建成、 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 许可使用的,由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进 行查处。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 未经 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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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2018-07-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2018-07-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2018-07-1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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