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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6日伊犁 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1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阿勒泰地区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 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 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是指在阿勒泰地 区行政区划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 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 素的总和。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 发、损害赔偿的原则。 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禁 止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等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五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署设立生态文明 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 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 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审查涉及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 专项规划; (三)调查研究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状况 提出政策建议; (四)协调督促检查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工作,对重大项目进行初审; (五)地区行署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立在 地区环境保护 局,负责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 持续发展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 利、草原、林业、农业、旅游、 城建、交通等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3第六条 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按照《新疆 额尔齐 斯河流域 综合规划》,确立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统筹生 产、生活和生态 用水,制定 符合实际的生态 用水和社会经济 用 水配置方案。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 污染物排入河流的 企业实施 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流域 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对不能 稳 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 取限期治理、关 停、搬迁等措施, 消除流域环境 安全隐患。 第八条 禁止有 毒有害物 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强化 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 排污口或者新建、 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 成水资源 论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主 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方不 得擅自开工建设和 投产使用。 第十条 严格遵循区域内河流、 湖泊鱼类生产规律, 落实 河流、 湖泊禁渔区、禁 渔期制度。 第十一条 禁止在区域流域河 道内擅自采金、采砂。 第三章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4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环境 严格遵守保护制 度,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依法 把具有生态功能和 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 天然草 原和人工草地划为 基本草原, 加强管理,实行 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草原生态环境 严格遵守草 畜平衡制度,县 (市)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草原生产 力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不同草 原类型载畜量,合理确定 牲畜放牧时间、放牧 强度和牲畜饲养 量等,实 现草畜动态平衡。 第十四条 禁止违法开垦草原, 县(市)人民政 府对有沙 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 已开垦草原,应当有 计划地退牧(耕)还草;对 已造成草原沙 化或严重水土流 失的,应当 限期封闭、责令退耕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 积极实施禁牧、 休牧、划区 轮牧、草 畜平衡、 补播改良等天然草保护项目, 逐步恢复并增强天然草原 涵养水 源、保持水土的功能。 第十六条 需要征占用、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 或个人,应 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办 理征占用、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手续,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草 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交 纳草原植 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 加强对草原 濒危、稀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 管 理,禁止 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 5第十八条 依法加强草原保护 管理工作,在确保 天然草原 长期稳定承包关系的 基础上,依法流 转天然草原 承包经营权, 提高天然草原 利用率。 第十九条 转变畜牧业生产方 式,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 加快牧区水 利设施和 高标准饲草料基地建设, 推进定居兴牧工 程,促进草原 畜牧业和农区 养殖业协调发展。 第四章 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 程,加强山区水资源 涵 养林、河 谷林和荒 漠林保护与建设,采 取封育、天然更新、人 工促进 更新与人工 更新造林相结合等 措施,实 现森林面积、蓄 积、覆盖率同增长。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 程区内应当划定禁牧区,设定禁牧 期, 确保天然林的 更新恢复。 第二十一条 严禁毁林开发、开垦,矿产 勘查、开采和其 他建设项目 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 核审批手续。被 占地县市政府应为森林经 营管理单位 解决异地植被恢复用地, 确保林地与森林 面积不减少。 第二十二条 编制区域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 园建设规划,在原生态系 统区、生态 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栖 息地、重要自然地理遗 址等区域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 6胜区和森林公 园。在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典型生态系 统和特有 野生动植物 集中分布区域,优先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 园。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生物物 种资源就地保护和 迁地保护, 额 尔齐斯河和乌伦古河流域生物 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 救护和监 测、疫源疫病防控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加强自然物 种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规 范区 外物种引进程序,监测外来有害生物,提 高防控外来有害生物 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推进农田防护林生态体系建设,农 田防护林 占耕地的比例达到8%以上,农田林网化程度达到 85%以上, 新开垦 耕地的农 田防护林占耕地的比例达到12%以上,由林业 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等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章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湿地的 综合性调查研究和实地野生动 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 , 应当采 取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 对区域内的 下列湿地实行重 点保护: (一)河流湿地: 额尔齐斯河流域的 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科克 苏湿地自然保护区、科克 托海湿地自然保护区、 金 7塔斯山地草原 类自然保护区, 乌伦古河流域的阿尔泰 山两河源 头自然保护区、 布尔根河 狸自然保护区; (二) 湖泊湿地: 喀纳斯湖湿地、 乌伦古湖湿地、 吉力湖 湿地、阿尔泰 山东南部湖泊湿地; (三) 沼泽湿地:阿勒泰市阿 拉哈克沼泽湿地、 布尔津县 布尔津河拉库勒沼泽湿地、 吉木乃县萨吾尔 山间洼地沼泽湿地。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湿地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 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 名 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 统具有代表 性的; (三)生物 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重 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 迁徙停 歇地; (五) 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 价值的其他湿地。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 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 用途。严格 审批湿地重 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因重要建设项目确 需改 变天然湿地 用途的,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依照有关土地 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 手续。 第三十条 禁止在 天然湿地 范围内从事 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 擅自排放湿地 蓄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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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07-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07-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07-1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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