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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三章 投资领域改革与开放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与转型升级 第五章 金融领域创新与服务 第六章 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 第七章 东北亚区域开放与合作 第八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 设,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 连片区和营口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 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 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为基本要求,推动结构调 整和产业升级,提升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 平。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 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 境,逐步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开放、贸易便利、服务完善 、 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建 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促进,错位发展。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规范容错实 施程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简 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 、 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 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逐步建立统一的综合服务监管平台,与 相关部门现有的管理服务平台衔接,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 第八条 省人民政 府设立自贸试验区议 事协调机构, 研究 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 把握创新试验方向,推动相关 部门落实各项试验任务,协调 解决发展过程中 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自贸试验区议 事协调机构下设 办事机构, 承担省自贸试 验区议 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 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 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 方针、政策; (二)制定推进工作 措施,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 投资、贸易、金融、人 才等各项改革试 点任务的落实; (三)总结评 估自贸试验区 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 出可复 制可推广创新成 果建议;(四)协调 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 难点和问题; (五)调度、监 督、检查、考核片区试验工作进展 情况。 第九条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 府在片区设立管理机构,由其 负责具体实施片区发展规 划,决定片区发展的 重大问题,统筹 推进片区改革试 点工作和 承担片区的规 划、建设、运行与管理 等具体事务,并可以结合实际,开展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 第十条 省人民政 府和片区 所在市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自贸试 验区职能需要, 将相关经济管理权 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片区 管理机构 ;研究制定促进自贸试验区和片区改革创新的政 策措 施,加 强对自贸试验区和片区建设发展中 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支 持。 第十一条 海关、海事、金融、 税务、公 安等部门驻自贸 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 履行相关行政管理 职责,落实有关自 贸试验区的政 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建立委 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 估 机制,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总结评 估,并按照分 类审查 程序在省内其他区域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 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 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 风险合理可 控。第三章 投资领域改革与开放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 入前国民待遇加负 面清单管理制度。 除国务院规定对国 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 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 项目和外商投资 企业的设立、 变更实 行备案制,由片区管理机构负责 办理。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境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 服务措施,支持境外投资 企业以境外资产和 股权、矿权等权益 抵押获得贷款。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 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激发 创新创业活力 ;建立健全投资 者权益保障机制,法律法规 未禁 止的,投资主体可以 在自贸试验区 内创新开展各 种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一 受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行政 事务,实施行政 审批目录化管理,推进行政 审批规范化、标准 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推进 多评合一、 多规合一、统一评 审、 多图联审、联合验 收等新模式。 自贸试验区可以试行 企业投资 项目承诺制,整合、简化投 资项目报建 手续,建立 先建后验的管理 模式。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 惯例相衔接的商 事 登记制度,推行 科学、高效、便利的管理 模式,实行全程 电子 化登记,依法实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与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 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实行国 际贸易 “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现 海关、海事、税务等口岸 监管部门 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 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一次 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 的标准化 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 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在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 “一线放开、 二线安全高效管 住”的监管 模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 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口 岸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为区 内的下列贸易业务建立便利化的 监管制度 : (一)转口贸易 ; (二) 海运货物直接运输; (三)中资 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 (四) 超大超限货物; (五) 企业研发所需进口设 备及材料; (六)其他可以实行便利化监管制度的贸易业务。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创新区 内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提 供 下列便利服务 :(一)施行保 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 预检验和登记核 销管理模式; (二)推动建立 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 网核查机制; (三)逐步实行第三方 检验鉴定机构 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四)推动建立基于 企业诚信评价的 货物抽验制度 ; (五)一 线主要实施进 出境现场 检疫、查验、处理和重点 敏感货物检验工作 ;二线主要实施进 出口产品检验和监管 ; (六)其他为市场主体提 供的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当建立 货物 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探索实行 电子围网管理,推行通关作业 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按照规定开展 内销货物选择性征收 关税制度试 点,相关 企业生产、加工 并经内销的货物,可以按 照货物对应进口 料件或者实际报验 状态征收关税;在执行货物 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设立保 税展示交易平台。 海关应当支持保 税油供应企业拓展业务,建设保 税航油站 和保税油基地,建立快 速审批通道、预约通关服务 等保税航油 监管模式。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 内外贸易一体化发展,鼓励 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 内贸易,探索开展境 内外高技 术、高附加 值、风险可控的保税维修、检测和再制造业务,依 托汽保产业、 安全装备产业开展市场 采购贸易方式试 点。自贸试验区支持建立国际国 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 源配置平 台,鼓励发展 离岸贸易、 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支持 企业 在区内建立整合 物流、贸易、结 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和大 数据 管理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进对外 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深化艺术品交易 市场功能拓展。推动 检测维修、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 咨 询、数据服务、 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第五章 金融领域创新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 类金融机构根据国 家规定,按照 风险 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产 品、业 务、服务和 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立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 兴发展相适应的新型金融支 撑体系。 第二十六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 跨境人民 币业务创新发 展,推进人民 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 币跨境使用、经常 项目 外汇收支手续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 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 跨境贸易、投资融资结 算便利化。 支持区 内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境外 项目人民 币贷款。在 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开展 跨境人民 币租赁业务 和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 币资金池业务。 支持外资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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