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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7月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警报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五章 预防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 暴)、 寒潮、 暴雨(雪)、 冰雹、 霜(冰)冻、 高温、 低温、 雷电、 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检测、 预报、 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活动。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 合、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制,将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 增加投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 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检测、 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 2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 次生灾害的检测、 预报、 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向全社会 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 知 识,增强社会 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 意识和避险、避灾、 自救、 互 救、应急的 能力。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上一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 包括以下内 容: (一)气象灾害 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 标; (三)气象灾害 易发区域和 重点防御区域; 3(四)气象灾害防御工 程措施规划; (五)气象灾害防御 非工程措施规划; (六)气象 环境影响分 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和区域、 流域 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 及工业、 农牧业、 林业、 水 利、交通、航空、 旅游、 通信、能源、环保和自 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 象灾害防御规划 相衔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 治区气象灾害检测 网络建设总 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后组织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 体规划组织建立 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检测 网络。 城市,农村、 牧区、 林区的重点区域,机 场、铁路、 高速公 路和水利、能源等重要设施,国家 及自治区 重点工程所在地, 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检测 站点及其相应的气象 探测设施。各部门 建立的气象灾害检测 站点及其相应的气象 探测设施应当纳入本 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检测 网络的总体布局,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 统一监 督、指导。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工 作的需 要,建设应急 移动气象设施。 4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 城镇、乡村、 学校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接收、播发设 施。 机场、车站、 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 具备及时接 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的条件。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依法受到保护,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包括:气象灾害检测 站 点及其设施、 应急 移动气象设施以 及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接收、播 发设施等。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 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恢复 ,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 运行。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警报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组织对气象灾害 跨地区、 跨部门的 联合检测,为本级人民政府 组织防御气象灾 害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 联合检测成员单位 由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气象灾害 联合检测成员 单位建立气象灾害 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 联合检测成员单位应当 依法及时、准确向气象灾 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 情、 旱情、森林草原火险、 地质险 5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 情 检测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 台站根据可能造 成气象灾害的检测预报结 论,按照职责制作并 向社会及时发布 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 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向社会联合发布气象衍生 次生灾害的预报、 警报和预警 信号,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社会发 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 警信号。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和与气象 灾害监测、 预报有关的部门应当 提高气象灾害预报、 警报的 准确 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向社会发 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应当使用当地通 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各级广 播、电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报 纸 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报、 警报和预警 信号。 对临近和补充、订正的气象灾害预报、 警报和预警 信号,广播、 电视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 电视、 报纸、 电信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 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 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 6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 位的名称。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主 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 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 预警信号后,应当 及时告知本辖区公众。 机场、港口、车站、 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 理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 台站直接提 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 信号。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 规划, 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突发性气象灾害 应急预 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主管 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影响区域、 时间和强度等级及防灾减灾建 议,决定 启动和终止相应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 台站监测到气象灾害 已经发生 或者可能 发生时,应当立 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 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 信息应当及时报 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7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现气象灾害 后,应当 及时 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 告。气象主管机构 接到气象灾害报 告后, 应当立 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及时对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 重大和特大气象灾害做出实 时评估,并报 送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的性 质和等级 由气象 主管机构 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组织抵御重、特大气 象灾害 时,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决定采取停工、停业、停 课、交通管制和 征用单位及个人物资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并 及 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民政、 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 妥善组织 开展灾民安 置、 救灾 物资供应、医疗救护、 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 维护等工作。 通信、铁路、交通、 民 用航空等有关部门应当保 证突发性气 象灾害应急 处置的通信畅通和救灾 物资的及时运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气象灾害自救、 互救活 动。任 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的应急救 援 措施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气象灾害发生 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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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7-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7-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7-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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