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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NO: SC132791)己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l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2018年?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 进教育公平,立德树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问教育督导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 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 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 称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第四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对政 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 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 置督导人员,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独立有效开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 省教育督导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 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什1'1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 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11 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实施教育督导。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 导机构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上 一年度的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制定年度督导计 划,并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发展的难 点问题、经常性督导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评估监测 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等 应当纳入年度督导计划。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督导 事项。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学生、家长、社会组织和 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学的管理 第九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 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 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备专职 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程序 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 作需要公开聘任,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督学的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 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 针、政策,具有相应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品行端 正,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 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 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完成 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 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督学管理办 法,对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建立督学动 态更替和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级、表彰奖励 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 解聘。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学 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督学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督导实务等 方面的培训。 督学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开展教育督导 科学研究,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囚)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 形的。 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 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的,督学或者被督导单位 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由教育督 导机构负责人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督导的督学存在回避 情形的,应当决定督学的回避,并决定是否重新开 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 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12~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 实施教育督导。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 列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改 革发展,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情况; (四)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权益保 障情况; (六)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维护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 发展的扶持’情况; (九)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 落实情况; (十)特殊教育发展情况; (十一)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 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意识,实施素质 教育的情况;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 科技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运用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六)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 设情况; (九)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十)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 情况; (十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教师履职尽责’情况; (十三)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 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发布评估监测报告。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 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评估监 测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 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 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 经常性督导;并将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督导事 项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公示在责任区内学校 校门的显著位置。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可 以就学校规范办学、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情况向 督学反映、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随机听 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 园巡视等方式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 序。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 得少于两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时,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 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 句)11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共委员会公报 2018.NO.413 如需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 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 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危及师生 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 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内 部教育教学监督,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 〈一)学校招生、收费等情况; (二)学校课程开设情况; (三)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四)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情况; (五)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 (六)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七)内部教育教学督导体制的建设及运行等 一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 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 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 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所有事项实施综 合督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 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 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二十七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按 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 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公布督导 事项,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 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 自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还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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