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6月26日重 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6月 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 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 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 1 —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 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 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 、 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 生产建设活动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实行谁生产建设谁保 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 工作的领导,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组织 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 — 2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 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本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 农业、国土、环保、规划、林业、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本辖区 内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 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 把水土保持教育纳入 公民素质教育 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 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 土流失调 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水 土流失调 查结果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3 — 报市人民政府 审定并公告。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根 据水土流失调 查结果以及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划定结 果,划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 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一)三 峡水库生态屏障区、重 要支流水土保持规划区, 其他大中型水库水土保持规划区 ; (二)一、二级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 涵养区,江河源头 区; (三)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地 质公园、森林公园的 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范围; (四)机 场、港口、铁路管理范围和保护 范围,二级 以上 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五) 连片面积较大、植被覆盖良好的二十五度 以上陡坡 地; (六) 其他水土流失 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 洪安全、水 资源安全、生态安全 或者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 影响的生态 较为 脆弱或者敏感的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一)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水土流失中度 以上的饮用水源地 或者人口相对集中 — 4 —区域; (三) 坡耕地集中的区域 ; (四)水土流失中度 以上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和疏 幼林地; (五)三 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内水土流失中度 以上区域; (六)三 峡水库重要支流内水土保持重点 片区; (七) 其他水土流失 较为严重、对当地 或者下游经济社会 发展产生 严重制约的区域。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 质灾 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 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 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 果,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总 体规划。水土保持总 体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的水土保持总 体规划,应当 报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 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工作 需要,决 定编制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 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审批后实施。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广 泛征求专家、社会 公众和有关 单 位意见,并充分论证。 — 5 — 第十四条 有关 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 程中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规划的组织 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 提出水土流失预防 和治理的对 策和措施,并在规划 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 规划,采取 封育保护、自然修 复、植树种草等措施, 扩大林草 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 村新能源建设, 减少薪炭林的砍伐,严格控制破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 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在长江三峡库区及其重要支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林 草建设和生态修 复力度,提高水源涵 养水平,减少入库泥沙和面源 污染。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山 区、丘陵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 其他区域的农业生产 者采 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 耕作方法和 其 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十七条 在下 列区域, 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 6 —活动: (一)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二)一、二级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 涵养区,江河源头 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水土流失 严重、生态 脆弱的 区域。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 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 二十五度 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 选择树种,采取 水土保持措施,防 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 以下的荒坡地应当采取 以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 (一) 种植农作物、一年生林 草和中药材的,应当采取修 建水平梯地,配套水系道路工程等水土保持措施, 或者采取等 高种植,禁止顺坡耕种; (二) 种植多年生林 草和中药材的,应当采取 降低整地强 度、保护表土 层、修建 坡面蓄排水工 程、设置植物绿篱等水土 保持措施, 禁止采用全 垦等不合理的 整地种植方式。 开垦荒坡地面积在二十 亩以上的,应当 编制水土流失防治 方案,并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在林区采 伐林木的,采 伐方案中应当有采 伐区水 土保持措施。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 伐方案 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 — 7 —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 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 其他区域开办下 列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 前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照经 批 准的水土保持方 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一)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 政、水工 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 (二) 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 (三) 矿产、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 ; (四)城镇 新区、开发区、工业 园区等园区建设项目 ; (五)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等开发项目。 生产建设 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应当委 托具 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编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 表。 依法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占地面积在 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 的,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 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 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或者水土保持方 案未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07-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07-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07-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07-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