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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 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 政府采购的法律 、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 、服 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和 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全市招标投标 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 ,对无行业监 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 信息、城乡建设 、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 、 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 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 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对本行政 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 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 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 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 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209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本市招标投标活动 ,实行市、区县 (自治县)分级管理 。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 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 、核准、备案的项 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 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由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 监督。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 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为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进入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 投标。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 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 发展。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 、设计、监 理等服务 ,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 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 、经营人、承办人的 ,其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编 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 、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其招标 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 、核准报告 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 将招标方案审批 、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 、核 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 ,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 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 ,应当按照原审 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其中,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 。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 使用农民工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 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 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 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 ; ——210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服 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 ,原 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 ,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 需要补充追加 ,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 ,且追加 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规 避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 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 金额的比例过大 ;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重点项目 。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 ,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 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 ,由项目审批 、核 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前款第三项所列 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 委托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招标 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且招标人 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 、刑事处 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实行委托招标 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 、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 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 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 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益关系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 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 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 者投标咨询业务 ; (五)违法收取费用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 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 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 ,还应当 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 。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部门网站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 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 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应当将资 格审查标准 、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 ——21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集中编写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 定制,不得采用抽签 、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 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但是招标文件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 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 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 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 文件指定账户 。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 管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 应当保密 。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 ,最高 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 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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