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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七)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 (八)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 严重次生 、衍生事件的 ; (九)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 造成损害的 ; (十)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等法律、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8年10月1日起 施行。 重庆市水文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 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 二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管理工作 ,发 展水文事业 ,为防灾减灾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 节约保护 、城乡饮用水和水生态安全服务 ,促进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文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 ——15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规划与建设 ,水文监测与预报 ,水资源调查评价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 ,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 环境保护 ,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 文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经济 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文 工作,其直属的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 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并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市管 权限以外的水文工作 。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 , 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 第五条 市水文机构的职责是 : (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规范,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范围内水文活 动; (二)具体承担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编 制和组织实施 ;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用水文站设立审 批和本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 、管理和使用审 查; (四)依法实施水文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 (五)负责本市水文 、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 及本市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区县(自治县)水文机构的职责是 : (一)负责本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 (二)负责国家和市管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 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 (三)配合市水文机构做好水文资料汇交和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国 土、建设、环保、交通、气象、测绘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有关水文工作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 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水文科技人才 的培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水 文事业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会同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 组织编制当地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实施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 目标、水文站网建设 、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 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 施等内容 。 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市 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 流域与区域相结合 、区域服从流域 ,布局合理 、防 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组织编制 ——152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本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 实施。 修改水文站网建设规划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 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条 洪水灾害频发河流和防洪重要城 镇应当规划建设必要的水文测站或者监测设施 。 大中型水库 、水电站、航运枢纽 、城市防洪工 程和易发洪水灾害的旅游景区 ,经营管理单位应 当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 监测设施 。 水文监测应当采取水量与水质同步 ,驻测与 巡测、自动遥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逐步 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 。 第十一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 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 市级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由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 机构批准 ;其他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 第十二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市级水文 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 ,所需经费 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 一般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各区县 (自治 县)基本建设计划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 排。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 ,应当 分别纳入其所服务的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 经费。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市水文机构批准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 基础设施 ;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 计量器具 ;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 ;设立 单位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管理 。 第十五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环 境质量监测制度的要求 ,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规划 、建设水环 境监测网络 。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 文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保证水文监测质量 。 未经批准 ,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 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 检定合格 。 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专 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 地下水资源 、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 ,为防汛抗 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提供及时 、准确的监测资 料。 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 、水质等情 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 ,应当加强跟踪 监测和调查 ,并及时将监测 、调查情况和处理建 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 ——15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水质变化 ,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 ,应 当及时将监测 、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编制 本市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 、水量情报预 报,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 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分析计算该水域的纳污 能力,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控制意见 。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 建立洪水预警预报系统 ,提高洪水预警预报能 力。 市水文机构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 ,编制专项应 急预案,建立水文应急监测机制 。 市水文机构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与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水文测站建立 联动机制 ,实现水文情报互通和信息共享 。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水文测站应当及时 、准 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市水文机构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 报。 大中型水库 、水电站、航运枢纽等水工程管 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水情报汛任务 ,并将生产调 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水文机构备案 。 市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 其他相关资料的 ,交通、气象、测绘、电力等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无偿提供 。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实行 统一发布制度 。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 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重要汛情 、洪水预报等信息由市 、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 ;实时水文 信息由市水文机构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管理权限发布 。 其他单位设置的专业水文测站 ,可以发布供 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水文情报预报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台 、 电视台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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