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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 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 ,防御 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保障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 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 防控、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 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 。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 究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将防汛抗旱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抗 旱的需要 ,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 ,用于防汛抗 旱工程设施建设 、水文报讯等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 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 义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 。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 ,由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 、当 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组成 。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统一指挥 ——144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 抗旱工作的领导 、协调,拟订本行政区域防汛抗 旱政策、法规和制度 ,组织制订防汛抗旱规划 、防 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防御洪水方案 、组织防汛抗旱 知识与法律 、法规、政策的宣传等 。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 第九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 ,共同做好 防汛抗旱工作 。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应当确 定防汛抗旱机构 ,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 汛抗旱工作 。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上级 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 ,负责本辖区 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 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 、山塘、堤防、水闸、堰坝 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落实安全措施 ,编制 执行防汛抗旱预案 ,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 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统计、核实、上报灾 情等。 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 ,具体负责防汛抗旱 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 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 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 ,传达转移 、避灾等信息 , 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协助统计灾情 、发放救灾物 资等。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与成员单位 、下级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订立防 汛抗旱责任书 ,确定防汛抗旱责任人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内的防汛抗旱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 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水资 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 、洪旱规律和特点 、防汛抗 旱能力等 ,并与上一级的防汛抗旱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包括组织体 系建设、应急工程体系和设施建设 、物资和技术 储备、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 、监测网络建设 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 抗旱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 专项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备案。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报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 ,报有管辖权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 案的执行机构 、相关部门的职责 、预警、洪涝干旱 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措施 、紧急 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 ——145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旱责任制 的落实、防汛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和执行 、防 汛抗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防汛抗旱物资的储 备、河道行洪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易受 洪旱灾害影响地区的调查与认定 。监督检查中 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 单位限期处理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住宅区 ,当地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组织 、指导和督促实施迁建 、加固维 修或拆旧建新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按 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 ,由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 的运行管理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完 善工程巡测巡查制度 ,加强巡查和监测 ,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 ,消除隐患 。 市政、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农业等 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 防汛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 、水情、墒情、工情等 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 、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 间的资源共享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 、水利等有关 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 ,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 进行评估 、分析和预测 ,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 旱信息。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二条 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 5月1日 至9月30日。情况特殊时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应当决定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长汛期 。 当江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水库水位接近设 计洪水位 、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 ,市或者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并及 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汛情缓解后 ,市或者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并 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第二十三条 旱情发生时 ,市、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旱面 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和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 区人口比例等情况 ,确定干旱等级 。 当发生特大干旱 ,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 、 生产用水安全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 ,应当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 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旱情缓解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并及 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 ,市、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 员单位和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 、有防汛抗 旱任务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 行防汛抗旱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号 码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 兆和防洪工程险情 ,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 ——146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者有关部门 、单位报告 。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接到报告 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并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洪旱 灾害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 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旱灾害预警 ,启动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 分类分级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根 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提供的汛情 、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 原则,统筹兼顾防汛安全与抗旱用水需要 ,科学 组织实施水量调度 。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市 管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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