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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 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 、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 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 (自治县)政府所在 地的城市建成区 。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以及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 和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 、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 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不 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 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 , 应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 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完善市容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 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 业经费。 ——107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 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 业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环境卫生设施 、户外广告 、洗车场等专业规 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 美市容环境的权利 ,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 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 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 考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 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 ,由区县 (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 ,并与责 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 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 (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 责;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 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 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物 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 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 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 ,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 ;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 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 负责; (七)社区、背街小巷 、边坡、人行梯道等 ,由 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已实行 物业管理的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八)集贸市场 、展览展销场所 、商场、餐饮 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整治土地 、 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 (十)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 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 第十二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 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 、岸坡等公共场 地,由市或区县 (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 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 ,由经营 单位负责 ;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 ,由设施经 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 、粪便、污水的收集 、 运输和处理 ,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 第十三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 壤地区责任不清的 ,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 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确定 。 ——1082018年第四期 (总第157期)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 求: (一)市容有序 ,无乱摆摊 、乱搭建、乱堆放、 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 (二)环境整洁 ,无暴露垃圾 、渣土、粪便、污 水,无蚊蝇孳生地 ;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并保持整洁 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不能有效制止的 ,有权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 ,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的通讯 、邮政、电力、有 线电视、公交客运 、环境卫生等设施 ,应保持完 好、整洁。出现污损 、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 清洗或修复 。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 ,逾期不清洗或修复 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 行道树、人行道绿带 、车行道隔 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 、交通转盘花坛等 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 ,保持美观 、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 0.1米以上。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主干道 、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 、 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 饮经营活动 ; (三)临街商场 、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 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 、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 吊挂、晾晒物品 ;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 、兜售物品 ;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 、兜售物品 ;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 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五十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可暂扣占道经营 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确 定并公布 。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广泛征求居民意见 ,制定在 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 以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 、待业人员或残疾人 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 商品或服务 ;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 (自治县)人 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道 ,按下列程序办 理: ——109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 (自治 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 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 定。符合条件的 ,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 ;不符合 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保持周围环 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 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撤销临 时占道经营许可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 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并在三年内不 得再行申请 。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 、垃 圾处置由区县 (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统一负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的 ,应当缴纳临 时占道费 。临时占道费的收取 、管理和使用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 ,擅自占道经营的 ,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 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 、整修植物等作业 ,应按 规定的时间进行 。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 、淤 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 。其中可能产生扬 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 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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