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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版江西省消防条例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 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规划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三节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   第四节 火灾预防其他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 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 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 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 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 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 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 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 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 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 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941􀅰公报版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 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 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 专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 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 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 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 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 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 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 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 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 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 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 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 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 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 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 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 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 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 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 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 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 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 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 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 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 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 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 􀅰051􀅰公报版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 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 消防业务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 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 查; (七)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消防设备; (八)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 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 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 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 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 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 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 (三)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 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 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 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 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 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文物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 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 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 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 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 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 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 消防组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 􀅰151􀅰公报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 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 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 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 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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