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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7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涵养保护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保护工 作,推进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功能区的规划、保护、 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源涵养,是指以养护水资源,调节水文 状况,提升生态系统水分保持能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的 而实施的恢复植被、保持水土、防治污染等活动。 迅捷PDF编辑器第三条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 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 参与相结合、整体优化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生态保护与民生 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水源涵养 功能区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规划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涵养功 能区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源 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 下,组织开展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 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法律、法规和 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水源涵养保护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 强水源涵养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源涵养保护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迅捷PDF编辑器第二章涵养保护 第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水源涵养的生态功能重要 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予以 重点保护。严禁不符合水源涵养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宜林则林、适地适树原 则,植树造林、护林防灾,加大森林植被保护力度,扩大森 林覆盖面积。 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封禁措施加以保护,恢复植被,提高 林地水源涵养能力。 组织群众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 严守草原生态红线。坚持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实行草原禁 牧、休牧、轮牧制度。 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适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 人工草地采取围栏封育等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在依法划定为旅游区域的草原内,除许可的 旅游项目和活动外,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旅游设施及项目; (二)超出旅游规定范围和路线的碾压、践踏等破坏草 原生态的行为; (三)野外宿营、野炊等行为; 迅捷PDF编辑器(四)其他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应当进行统一 规划管理,实行封育、养护植被。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地保护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 区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沙化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 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 在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组织群众,有计划地进行坡面整治、蓄水保土耕作、修 建梯田或者退耕。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 指标体系,制定水库、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具体管控措 施,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 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市政供水 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科学规划和有计划开发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严格开采 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建设项目及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等实施的工程降排水,应当采取措施,充分利用, 不得随意排放。 迅捷PDF编辑器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节约 用水的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 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河流交界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应当坚持无害化、减量 化和资源化原则,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畜禽养殖及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 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加快农村沼气技术推广和应用,鼓励有条件乡村建设沼 气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 环经济。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减少或者避免 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 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并规范矿产资源的露天开采,采 取有效措施治理破损山体,恢复植被;对其他受到破坏的土 地应当复垦利用,恢复地表植被。 迅捷PDF编辑器选矿业应当加强污水和尾矿的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处 理标准,恢复土壤、地下水环境生态功能,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清淤、疏浚等 方式对河道、沟渠等进行综合治理,清除污染源,恢复河渠 生态功能。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小流域重点治 理区域,遵循坡沟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 重点区域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集 中处置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 情况时,应当报告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政府水源涵养工作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 河长的职责和保护范围,各级河长对辖区的河湖管理和保护 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涵养监测 预警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案,建立监测预 迅捷PDF编辑器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的互联共 享。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涵养工作 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采取统筹规划、协同执法等 方式,共同做好水源涵养保护工作。 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 水源涵养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 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补助、技术支持、实物补偿、 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落实生态补偿制度。 推动建立本市与北京、天津等生态受益区域公平、有效 的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现生态共建共享、共同发展。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等部门要组织开展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建立水 资源增减变化统计台帐,为水源涵养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 据。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 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 破坏水源涵养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具有水源涵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 迅捷PDF编辑器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 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还牧 工作的; (二)河流交界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低于国家和省规 定的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的; (三)取用水总量控制不严,对超采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破损山体、被破坏的土地限期未达到治理标准 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一)工矿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水污染 迅捷PDF编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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