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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CCS B 50 DB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03—2020 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2020 - 12 - 22 发布 2020 - 12 - 22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1/T 20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安徽杰与祥水产 养殖有限公司、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长丰县造甲乡锐丰家庭农场。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赖年悦、荣朝振、杨坤、梁阳阳、桂淦、方凯、徐丽、胡积清、陈元生、钱继 银、韩锐、沈亚东、方国侠、秦道仓、项旭东、高凌。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3401/T 203—2020 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处理设施、尾水处理、尾水排放与回用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池塘规模化养殖尾水生态处理,其他养殖方式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2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酸性高锰酸钾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产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 water 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 3.2 生态沟渠 ecological ditch 在水产养殖区按一定面积比例构建,连接养殖池塘与沉淀池,运用生物净化手段初步净化水产养殖 尾水的沟渠。 3.3 沉淀池 sedimentation tank 用于沉淀水产养殖尾水中悬浮物的构筑物。 3.4 曝气池 aeration tank 通过增加水中的溶解氧,满足好氧微生物需要的氧量,加速水体中有机质分解的构筑物。 3.5 过滤坝 filter dam 对沉淀池、曝气池出水进行过滤以去除水体中悬浮物的构筑物。 3.6 1 DB3401/T 203—2020 生态净化池 ecological purification pool 在水产养殖区按一定面积比例构建,利用不同营养层级的水生生物吸收转化水体污染物,并增加水 体溶解氧,净化养殖尾水的池塘。 4 处理设施 4.1 设施构成 处理设施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和生物净化池等。 4.2 设施布局 在水产养殖区,选择地势由高到低、水位逐级降低的地区,依次建造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 曝气池和生物净化池等设施。 4.3 设施面积与占比 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占总水产养殖面积的 6%~15%,可根据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适当调整。生态 沟渠、沉淀池、曝气池、生态净化池的比例约为 5:40:10:45,可根据养殖场的低洼地、废旧池塘、进 排水沟渠等适当调整。 4.4 建设要求 4.4.1 生态沟渠 沟渠宽度不小于 3m,深度不小于 1.5m,坡比 1:2,可利用养殖区域内原有排水沟渠改造而成。沟 渠坡岸应种植水生植物或设置生态浮床。 4.4.2 沉淀池 池深不小于 2m,面积应不低于总水产养殖面积的 3%,池内应设置挡水设施,如“之”字形挡板 和毛刷等,延长尾水停留时间。池底宜配备底排污设施或吸污设备。 4.4.3 过滤坝 坝长 5m~7m,宽 1.5m~3m,高 1.5m~2m,两侧墙体用钢架或空心砖等材料建造,坝体填充陶粒、 火山石、鹅卵石等大颗粒的滤材,滤材用网袋或塑料筐包装,坝体上部种植鸢尾、再力花等水生植物, 坝前应设细网材质挡网。 4.4.4 曝气池 池深 1.5m~2.0m,面积应不低于总水产养殖面积的 1%,池底每 667 ㎡铺设 30~50 个曝气盘,并 配备相应功率的风机。 4.4.5 生态净化池 池深 1.0m~3.0m,面积应不低于总水产养殖面积的 5%,近岸浅水区种植挺水植物,如水生鸢尾、 菖蒲、水芹、茭白、茨菰、梭鱼草等;水深 1.0m~2.0m 区域种植沉水植物,如睡莲、菱、莲藕等浮水 植物及粉绿狐尾藻、马来眼子菜、金鱼藻、苦草等。 4.4.6 提水设施 2 DB3401/T 203—2020 应在生态净化池末端排水处,配备水泵等提水设备。 5 尾水处理 5.1 处理流程 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流程见图 1。 养殖尾水 生态沟渠 沉淀池 是 过滤坝 过滤坝 达标排放 否 是否循 环回用 的 净化池 曝气池 图1 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流程 5.2 处理方法 5.2.1 尾水收集 利用排水管道收集养殖区内养殖池塘排放的尾水进入生态沟渠。 5.2.2 初步净化 养殖尾水经过生态沟渠,停留时间应达到1小时~2小时,利用水生植物完成初步净化。 5.2.3 沉淀 将初步处理的养殖尾水汇集至沉淀池,利用沉降作用和沉淀池中的挡水设施,将水体中悬浮物等物 质沉淀,尾水应沉淀5天~7天。 5.2.4 过滤 经沉淀池沉淀处理的尾水,经过一级、二级过滤坝,进一步脱除水中悬浮物。 5.2.5 曝气 经第一级过滤坝过滤后的尾水进入曝气池,利用池中曝气设备增加水体溶氧,加速分解水体中的有 机物,尾水应滞留2天~3天。 5.2.6 生态净化 经第二级过滤坝过滤后的尾水进入生态净化池,利用池内的各种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吸收水体氮磷 营养盐,尾水应滞留7天-10天。净化后的尾水在符合GB8978、SC/T 9101 要求后可排入外部河流,或是 流入养殖池塘进行循环利用。 3 DB3401/T 203—2020 5.3 运行维护 5.3.1 生态沟渠 沟渠内水生植物面积应占沟渠水面面积的 60%左右,其中常绿植物应占植物总面积的 50%以上。 及时清除沟底淤泥,保证沟渠通畅和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 5.3.2 沉淀池 根据悬浮物浓度大小,及时清除沉淀池内自然沉降或絮凝沉淀的悬浮物。 5.3.3 曝气池 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定期检查曝气设施,防止水 体中悬浮物浓度过高堵塞曝气头。 5.3.4 过滤坝 应每30天~60天清洗坝体中填充的滤材,定期清除坝前挡网拦截的悬浮物。 5.3.5 生态净化池 池内植物面积应占水面面积的60%,其中常绿植物应占植物总面积的50%以上。投放适量的螺蛳、虾、 蚌、鲢、鳙等水生动物,一般螺蛳、贝类的放养密度为每亩50kg~100kg,鱼类的放养密度为每亩30尾~ 50尾。定期添加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用以加速分解水体中有机物。 6 尾水排放与回用 6.1 尾水检测 6.1.1 取样点 以养殖池塘排水口、生态沟渠出水口和生态净化池出水口处作为水质检测取样点。 6.1.2 检测指标 6.1.2.1 化学需氧量 按SC/T 9101规定执行。 6.1.2.2 总氮 按SC/T 9101规定执行。 6.1.2.3 总磷 按SC/T 9101规定执行。 6.1.3 检测方法 6.1.3.1 化学需氧量 采用 GB/T 11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DB3401/T 203—2020 6.1.3.2 总氮 采用 GB/T 11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1.3.3 总磷 采用 GB/T 11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尾水排放 尾水经生态处理,水质符合 GB8978、SC/T 9101 要求后,可外排。 6.3 尾水回用 尾水经生态处理,水质符合 GB 11607 要求后,可循环回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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