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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传承和弘扬侗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 县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 参与、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侗族百家宴,俗称“合拢饭”“长桌 宴”,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侗族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 1对外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保留、传承至今的,以特定规程 和技艺,融合侗族音乐、 舞蹈、 服饰、 饮食、 社会伦理、 民族信仰、 建筑艺术于一体的,集体庆祝重大节庆或者接待宾客的民族传 统礼仪活动。 第五条 侗族百家宴的规程,依次包括拦路迎宾、品油茶、 歌舞表演、讲款、吃百家饭、敬酒、多耶和送客。 第六条 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侗族百家宴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菜品制作技艺; (二)侗族传统餐饮具制作技艺及使用习俗; (三)侗族服饰展示; (四)侗族音乐、乐器展演; (五)讲款传统习俗; (六)其他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 县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建立 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侗族百家宴品牌的 传承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保护的 综合协调、 隐患排查、 食品安全、 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2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负责侗 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普查、挖掘、整理、研究、 保存和宣传 工作,对侗族百家宴代表 性传承团体和代表 性传承人进行 认定, 对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发旅游 资源以及旅游服务等 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侗族百家宴 市场 经营活动、食品安全、 价格行为等进行 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侗族 百家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对侗族 百家宴的 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 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能,组 织协调侗族百家宴安全 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侗族百家宴 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衔接各部门和乡镇参与应 急救援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侗 族百家宴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侗族百家宴坚持传 播和传承 爱国大同、民主文明、 平等团结、诚信友善、互助和谐和热情好客的侗族文化。 与侗族百家宴有关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 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侗族传统 风俗习惯,体现三江 地方特色,禁止以丑化、歪曲、贬损等方式开展侗族百家宴服务 活动。 3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内的旅游经 营者以及有条 件的 乡镇、 村寨合理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 资源,发展民族 文化特 色旅游项目或者产业。 第十一条 旅游经 营者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从事侗族百家 宴经营活动, 鼓励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使用者 可以 根据地名等设置具体的侗族百家宴 名称。 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服务等 经营活动, 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 办理相关证 照外,还应当在 营业前将证照资料复印件、 经营地点、 经营规模、 负责人信 息等资料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以旅游服务为 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旅游经 营 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侗族百家宴规程, 还应当遵 守下列侗族百家宴传统文化习俗: (一)迎宾人员 穿着统一侗族服 装,并着装整洁、得体; (二)餐桌 椅使用统一规 格的传统 木制方形长桌和 木制长 凳,盛装油茶水、糯米饭等食 材的器具使用 陶瓷制品、 木制品、 竹制品或者其他具有侗族特 色的传统餐饮具, 不得使用铁器、 铜器以及 铝器等金属器皿; (三)菜 点以侗族传统 风味为主,每桌菜品 不少于10种, 菜品至 少应当包括 酸鸭、酸鱼、酸肉、糯米饭和时令蔬菜,其中 4酸鸭、酸鱼和酸肉等酸食品制作 不得使用速生食材。 第十三条 侗族百家宴 举办者对侗族百家宴的食品安全 负 责。 侗族百家宴 举办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侗族百家 宴菜点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 材制作侗族百 家宴菜 点,菜点供应的原 料、辅料、 调料以及菜 点制作过程中的 卫生状况,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 标准的有关规定。 侗族百家宴菜 点提供者对其 烹饪的菜点应当留 样备份,并 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再自行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 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对侗族百家宴菜 点、菜点供应原料的安全 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疑菜品,应当责 令停止上餐桌, 举办者 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侗族百家宴 就餐人员集体 出现恶心、呕吐、腹痛、 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应当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 人员将 患者送往 就近医院就诊,并及 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组织人员 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并及 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救治、调 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 展、降低社会影响。 5第十五条 以旅游服务为 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 营者应 当遵守下列安全 义务规定: (一)建立并 执行侗族百家宴餐饮行业 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 制度,保证所有从业人员 取得健康证明; (二)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 管理制度,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并组织演 练; (三) 明示侗族百家宴游 览区域, 设有独立公共场所,配 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 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设置有明 显图形和引导 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应当符合相应国家、 行业标准; (四)对侗族百家宴服务 设备设施进行日常 维护保养,定 期对其所 提供的餐饮具、食品和服务进行 检验、监测和评估; (五)在 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 载量进行公告,售票接待 游客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核 定的最大游客承 载量; (六) 向游客敬酒,应当尊重游客 意愿,不得强求; (七) 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 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 应当停止接待游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可以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从愿意承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 6化遗产保护,具 备开展保护工作所 需人员、 设施、场地等条件的 单位或者村寨中,认定侗族百家宴代表 性传承团体。 鼓励有条件的村寨、 民间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申报侗族百家 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团体,志愿承担侗族百家宴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三江 “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经 营,不遵守侗族百 家宴举办规程或者迎宾人员 穿着、 餐桌 椅、 餐饮具和菜 点要求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 项、第十三条第三款, 侗族百家宴菜 点提供者使用 速生食材制作酸鸭、酸鱼和酸肉等 酸食品,或者对其 烹饪的菜点没有留样备份或者留 样备份但未 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即自行处置的,举办者应当 要求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举办者不得再接受其提供的菜点。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项、第三 项规定,以旅 游服务为 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 营者没有建立侗族百家宴安 全管理制度,或者 没有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 没有明示 侗族百家宴游 览区域, 设有独立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7材、消毒设施、 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急 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 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 目的举办 侗族百家宴的经 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 载量进行 公告,或者 售票接待游客 数量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 核定的最大游客承 载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 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 一个月至六 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 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 目的举办 侗族百家宴的经 营者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 出高风险安 全警示,不停止接待游客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在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自治县 监察委员会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报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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