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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0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 第三章审查建议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 面第四章审查 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第一节审查职责 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二节审查程序 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赛草第三节审查标准 定本条例。 第五章处理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六章其他规定 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 — 36 — 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 第二章备案 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 第十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 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 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备案审 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 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 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五)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的解释; 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有关工作。 谛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 当统筹协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 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 第十一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 门人员,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 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 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其他 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 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咨询专家、人大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代表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议。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 报送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和 息平台运行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 规章制定对照表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备案审查 平。 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应当装订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册,一式五份;电子材料应当符合备案审查信息 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配 平台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合做好平台运行等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报备责任单 — 37 —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条例 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 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审查建议,予以登记;对不 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 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建议,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 合法定范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 予以补正或者重新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应当一 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材料 次性告知。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备案审 第十八条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 查信息平台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备案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向有权 要求被退回的,报备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电子指 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根据情况移送有权审查的 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经初步研究,接收登记的审查建 报备责任单位应当将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制定、修 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 构以备核查。 经修改、废止或者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 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 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 改或者废止: 情况进行核查,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 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印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委员会会议。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 立; 第三章审查建议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 第四章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和公民可以向接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一节审查职责 员会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包括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 名称、建议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委员会依职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同步 审查建议应当书面提出,注明审查建议提出 开展审查。 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审查建议可以通过信 第二十一条对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启动 函、人大门户网站、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 审查程序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 第十七条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会进行审查研究。 负责接收。 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关移送审查的审查建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 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审 — 38 — 查研究。义 第三十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 第二十三条相关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 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深人了解实际情况。 机构应当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 第三十一条在审查研究过程中发现重大 导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 问题,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相关委员会发生 法履行审查工作职责。 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 议报告。 第二节审查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审 查建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提 第二十四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 出审查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备案审查工 收登记、移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分送 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 相关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研究,未发现规范性文 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 件存在本章第三节所列情形的,审查终止;发现 月内完成初步审查研究工作。相关委员会应当将 规范性文件存在本章第三节所列情形的,按照本 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条例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 收登记、移送审查的审查建议函告制定机关或者 第三节审查标准 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有关机关应当在一个月 内研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 第三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第二十六条经初步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 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 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由备案审 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研究。 第三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第二十七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 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 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 应当提出意见。 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 部门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也可以当面听取制定 第三十六条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的意见和说明。 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 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进行审查研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审查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 议提出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审查建议提出人补 法权限的规定; 充有关材料。 (二)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和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第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 企业事业组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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