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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9日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 本条例。 —— 1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兼治、 共建共享、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 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和窗口行业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 2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维护国 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自觉养成 文明行为习惯。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 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 靠右行走; (三)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 道和无障碍设施; (四)观 看演出、比赛,参与 群众性活动等,遵守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 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 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 音响等设施设 备符合规定,不 干扰 他人正常工作、 学习和生活; (六)未经批准,不在 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和居民 住宅小区内发 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从建(构) 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不设 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 停车泊 位; (九) 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 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 3 ——第十条 公民应当 爱护公共 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物、污水,不乱扔果 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维护公共设施 整洁,不在电 线杆、树木、地面、楼 道、建(构) 筑物等设施 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喷涂等; (三)不在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 交通工具内和其 他禁止吸 烟的场所 吸烟; (四)保持公 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不在划定区域内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 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 禁止的区域内 露 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不在市、县(区) 人民政府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 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 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爱护公共 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 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随 意变道、超速超载、急转急停,行经人行 横道时减速行驶,礼 让、避让行人; (二)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 避 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警车等应急 —— 4 ——车辆; (三) 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 车道顺向行驶,主动 避让行 人, 载人载物符合规定; (四)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 礼让通行, 乘坐人 员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乘人员不 向外抛撒物品; (五) 骑乘电动自行 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候 车,遵守 乘坐规则 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不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乱穿马路、闯红灯,不低头看手机、嬉戏 等; (八)在规定 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盲 道、人行道、应 急车道、公 交车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九)其 他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爱护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二)尊重当 地社会风俗、文 化传统和民族 生活习惯; (三)遵守 景区秩序,服 从景区管理; (四)在指定 地点有序停放房车等旅游车辆,维护公共 环 境卫生; (五)其 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 5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合 理使用公共区域,不 私搭乱建,不在建 筑物的阳 台外、窗外、屋顶、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 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在公共 绿地、楼道和楼顶等公 共空间饲养动物、 种植农作物; (二) 爱护共用设施设 备,不在 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 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 路通行; (三) 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 疫免疫,保持 环境卫生 不干扰他人生活;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 避让他 人,及 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 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 器、乐器或者进行其 他娱乐 体育锻炼等活动,不 干扰他人正常工作、 学习和生活; (五)其 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保持村 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 柴草等; (二) 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按照规定处 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不 违规占用河岸、道路以及其 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 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五)其 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 6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 就医,尊重 医务人员, 配合开展诊 疗活动,维护 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 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 网络,自觉维护 网络安全和秩 序,不编 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或者违法信息, 不以发 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 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 卫生安全意识, 移 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 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履职尽责、勤政务实、 清 正廉洁,执法人员应当 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 企事业单位 干部职工、社会 组织从业人员应当 勤勉敬业、 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 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 供者应当依法经 营、诚实守信、公平 竞争、文明服务, 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倡导公民文明 健康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 (一) 低碳生活,优先选择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 用产品,节约水、电、 油、气等公共 资源; (二)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 交通工具 或者 骑自行车、步行等; (三)适度合 理包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 性餐具、一 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 性用品; —— 7 ——(四)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合 理消费,文明用 餐,适量点餐、取餐,使用公 筷 公勺,推行 分餐制; (六)文明 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文明 祭奠,绿色祭扫; (八)其 他文明健康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倡导公民弘扬家 庭美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 (一)培育、传 承良好家 风家训; (二)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 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 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关 爱未成年人, 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 习惯; (六)邻里友善和睦;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倡导公民培养良好 品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 范: (一) 崇德向善,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 (二)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 (三)尊 师重教,崇智尚学; (四) 热爱劳动,尊重 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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