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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五章 企业事务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 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 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 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 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 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 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 题。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 ─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 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不足一 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 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 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 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选举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 代表; (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 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 案,提出意见; (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 3 ─ 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七)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 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 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 策,企业重 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 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 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 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 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 高级管理人 员,制定、修改企业章 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 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 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 竞选和连选连 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 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 4 ─位,设立选区。选区全体职工过 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 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时,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 满意 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 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 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 名额以四 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 名额以一 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 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 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 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 备 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 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 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职工─ 5 ─ 代表中应该有劳务派遣工。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真实 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 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占 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 或者五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 前或者延期换 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 由企 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 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 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 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 采用无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 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 约束力。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 6 ─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 由乡镇、街道、 村、社区、开发区、工业 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 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 济发展、劳动用 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 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 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由区域、行业内企─ 7 ─ 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 得超过代 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 候选人。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 两 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 当有职工董事,其人 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 比例 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 负责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候选人。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 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 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 义务。─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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