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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17:00全体会议 表决有关事项 闭会 注:1、分组审议的内容 、时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2、分组审议地点见分组名单 3、全体会议地点设在海南广场 9号楼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 ,维 ——5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护公共安全 ,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 的消防安全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 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适应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保障火灾预防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消防设施装备建设 、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 要。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负 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 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 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 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 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履行 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捐赠 消防公益事业 。 鼓励消防科研创新 ,推广运用先进科技成 果增强火灾预防 、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 第六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活动 日,当月为消防安全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单位依法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纪念、 表彰和奖励等相关活动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 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 “一岗 双责”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工作职责 :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将其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负责公共消 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 (三)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 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检 查和专项治理 ;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 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 责。 第九条 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 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根据市县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本园区消 防专项规划 ,建设与园区发展规模等相适应的 消防基础设施 ;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专人负责消 ——6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 (三)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 育,指导园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四)履行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消防工 作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省重点产业 园区的消防工作 ,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建 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园区企业依法履行 主体责任 ,强化消防安全自律 ,推动园区企业 间的协作 ,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培训 、联合演练 、 应急联动 ,推进共建共治共享 ,构建消防安全 新型区域协作机制 。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工作职责 :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专人负责消 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措 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 ,用于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级规划并组织 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 ;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 ,组织开展消防安 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 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对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 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责 ,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 准;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配合有关部 门实施;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 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 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 消防演练 ; (六)承担火灾扑救 ,参加应急救援 ,调查 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 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 育、农业农村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规划制 定、调整和实施中 ,应当做好消防救援站 、训 练基地、市政消火栓 、消防取水设施 、消防信 息工程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 、立 项和建设等工作 。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 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保持 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 设施的完好有效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 强对生产 、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 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 ,组 ——7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依法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 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 ;承担 城镇燃气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 负责渔港 、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消防 安全工作 ,将消防安全列入教育 、教学的内容 。 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 ,每学年 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 。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 , 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 监督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将消防 安全列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 监督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将 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内 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 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组织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 。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 、政府网站等有关单 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 消防安全信息 ,宣传消防法律 、法规和消防常 识。 公共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 、视频设 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职业教育和 消防安全培训 。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火灾探测报警 、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 。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的 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开 展经常性防火检查 、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区域 联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组织志愿消防队 、 成年村民 、居民进行消防演练 ,扑救火灾 。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宣 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 、学习室等场所 ,开展 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 、视频设备 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 ;在火灾多发季节 、农 业收获季节 、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 ,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 体工商户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 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对本单位 、本场所消 防安全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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