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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8年4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6月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五峰 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 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2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 ,保障农村公路 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 ,是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按 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通过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包括隧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 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 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 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 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 乡道和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 3 —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证质量、建管并 重、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和运营工作的责任主体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 , 负责乡道、 村道的建设、 养护工作 ,协助做好规划、 管理和运营工 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 民主决策、 一事一议的原则 ,做好本 村村道建设、 日常养护工作 ,协助做好路政管理、 运营与安全管理 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 公安、 国土资源、 经济商务 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水利水电、 农业、 林业、 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 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促进农村公 路持续健康发展。— 4 — 理顺农村公路管养事权、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管养体系 , 并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保障支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 客运一体化和农村 物流 发展需求,制定农村 客货运输规划,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 服务水 平,保障农民 群众安全出行。 第七条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 用地和农村公路设施 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生 态环境 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产业和 旅游发展相 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 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后,报市人民政府 核准,报省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会 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 编制,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核准,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农村公路 衔接的桥梁、 渡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 5 —信管道、 杆路等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 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并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 考虑电力设 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 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 力通道。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 告。 经核准的农 村公路建设规划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 序核 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 或者扩 建。县道按照不 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乡道按照不 低于四 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条 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逐 步改造达到其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的设 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护 永 久性基本农田、 生 态环境、 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规定。 县道建设 项目的施工 许可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 实施;乡道、村道建设 项目的施工 许可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 核准实施。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应当 同时修建公路 防护、安全 防护、标 识 标牌、里程碑、界碑等配套设施;乡道、 村道建设应当修建 必要的 安全防护设施,设 置指路牌、里程碑等设施。— 6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 量监督。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聘请 技术专家或者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 ,施工现场应当设 立告 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道建设 项目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乡道和村道建设 项目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的交工、 竣工验收 可以合 并进行。 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 项 目验收合 格后,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农村客运发展的 若干意见》要求,开通农村 客运班线,实施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 山林的,应当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设施 或者清除地上构 筑物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清除地上 果木、青苗的,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议决确定 补偿方式及其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 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依 法处理。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7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当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 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保持路基 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 畅通,交通标 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 完好,安全防护设施 符合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 专业养护与 群众养护、常年养护 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 方式,逐步实行以 专业养护为主。县道养护 和大中修工程 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 件的养护 单位实施。乡道、村 道的日常养护 采取群众性养护或者个人、家 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 施。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 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组织实施县道、 乡道大中修工程 ,对乡道、 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进行 监督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 ,组织实施村道大中 修工程。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 ,维护村道的路 容路貌。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 成立公路养护 队,实行路 长制,村路村养 、 组路联养、户路自养。— 8 —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 损毁的,自 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组织抢修或 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必要时动员沿线单位和当地 群众参加抢修, 尽快恢复交通,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支持 配合。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 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 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提前告知沿线单位 和村民,并 按规定设 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绿化规划和 谁种植、谁管理、 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公路 绿化。 对绿化农村公路的 花草、树木,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确需更新 采伐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六月 八日定为自治县全民 义务养护农村公 路日, 提倡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 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 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 用地;县道、乡道 从公路用地 外缘起,向外延伸十米、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 两侧边 缘起向外延伸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 防护、养护 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 两侧建筑控制区内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 列涉路施工 活动,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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