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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6月3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京 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 1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的保护、 传承和发展,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相传 的以下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文化,包括:   (一)京族语言、口头文学以及喃字;   (二)表现京族传统文化的手稿、谱牒等实物;   (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传统艺术;   (四)京族传统医药;   (五)风吹饼、鱼露等京族传统制作技艺;   (六)京族哈节、京族服饰等传统民俗;   (七)拉大网、渔箔、高跷捕鱼等京族传统生产习俗;   (八)哈亭等传统建筑以及京族文化遗存遗迹;   (九)保存比较完整的京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   (十)其他京族文化遗产。   第四条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 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科学规划、 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传承发 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 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得 2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第五条 防城港市、 东兴市(以下简称市、 东兴市)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京 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京族文化的保护、 传承、发展、 利用等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主 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履行下列 职责:   (一) 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京族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 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四) 组织开展京族文化 调查、 保存、 研究、 传承、 传 播、交 流、利用;   (五)编制、 管理京族文化保护 名录;   (六) 依照职权组织评审 、推荐京族文化 申报各级文物保 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保护 单位和代表 性传承人;   (七) 管理京族文化保护 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3  (八) 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 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 宗教主管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 管理工作,指导京族 语言文字学习、 使用、翻译和抢救保护工作,指导京族 古籍的收 集、整理工作, 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京族语言 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 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京族文化 传承计划,组织编写京族文化 校本教材,做好京族文化 在京族 学生中的传承工作,统 筹协调对京族 聚居地的教育帮扶,培养 教育系统京族文化人 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京族 传统医药的 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外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 管部门促进京族文化对 外交 流。   发展 改革、公安、财政、 自 然资源、 生态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   第七条 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建 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专家参 与机制,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 调查、 评审、认定等工作,对 评审、认定的结 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 设立京族文化保护 专项经费, 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京族文化保护 专项经费用于:   (一)京族文化重大 项目保护、 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京族文化 珍品实物的 征集、 文献典籍、数字音像制品 4的整理和 出版;   (三) 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 开展京族文化 调查研究、 展示展演、传习 教育、 传播 交流等活动以及京族文化 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五)京族文物保护 单位、 京族文物保护 点、 京族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保护 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 人的补助;   (六)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 授徒、 传艺、 交流 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 举办京族哈节等节 庆的经费补助;   (八)与 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 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   (九)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 业发展经 费补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 彰、奖励;   (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 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族 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族文 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 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 宣传,提高 公众保护京族文化的意识。 5第十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 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 做出 突出贡献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 部门开展京族文化 普查、调查,对京族文化进行 真实、系统和全 面记录,建 立京族文化 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开展京族文化 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 征得当事人的同 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京族文化 形式与内涵, 不得非法 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不得 侵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 调查, 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 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 线索。   第十二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 全京族文化信 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 密的信息外,京族文 化档案以及相 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6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 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 体和个人开展京族文化 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 题材文艺创作,依 法保护 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编制京族 文化保护 名录。 京族文化保护 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 单位、 京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保护 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   文化主 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 项目认定文物保护 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保护 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 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 名录应当 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备 案。   京族文化保护 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制 定。   第十五条 对濒临消失、传承 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 项目,文 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抢救 性保护方 案,并根据需 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 性保护:   (一)及 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 修缮相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三) 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 件;   (四) 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7  第十六条 对存 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 需求的京 族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 炮制技艺等京族文化保护 项目,实 行生产 性保护。   生产 性保护应当保持京族文化的 真实性、整体 性和传承 性, 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 式、传统工艺 流程和核心技艺。   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 传、 展 示、推介 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 资源转化为文化产 品。   第十七条 对受众较为广 泛、活态传承 基础较好的京族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文化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 传承性保护方 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 性保护:   (一)建 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   (二) 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 提高技能、 技艺;   (三) 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 择徒 传承京族文化、进入 校园传授京族文化;   (四) 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 开展 民族文化 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对京族文化 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 持完整、 具有一定规 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京族传统村落 或 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 性保护。 由文化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规定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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