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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 , 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 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 , 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 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 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 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 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 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 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 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 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 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地热 原矿4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原矿 9% 选矿 4% 钛原矿 9% 选矿 3% 有色金属锌原矿 5% 选矿3.5% 铝土矿原矿 5% 选矿3.5% 金原矿 6% 选矿 3% 锆原矿 10% 选矿 3% 非金属 矿产矿物类高岭土原矿 4% 选矿 3% 石灰岩原矿5元/吨 选矿5.5元/吨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原矿 7% 选矿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 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 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 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5元/立方米 选矿5元/立方米 岩石类大理岩原矿 6% 选矿 6% 花岗岩原矿 6% 选矿4.5% 原矿 5%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 岩、 砂岩、 辉绿岩、 安山岩、 闪 长岩、 板岩、 玄武岩、 片麻岩、 角闪岩、 页岩、 浮石、 凝灰岩、 黑曜岩、 霞石正长岩、 蛇纹岩、 麦饭石、 泥灰岩、 含钾岩石、 含 钾砂页岩、 天然油石、 橄榄岩、 松脂岩、 粗面岩、 辉长岩、 辉石 岩、 正长岩、 火山灰、 火山渣、 泥炭)选矿3.5% 砂石原矿 4% 选矿 4%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7.2元/立方米 盐 海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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