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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州 市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条 例 (1997年8月22日 郑 州 市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1998年7月24日 河 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2010 年8月27日 郑 州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年9月29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郑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2020年4月29日 郑 州 市 第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6月3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郑 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 1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 促 进 文 明 、 卫 生 城 市 建 设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实 行 限 定 场 所 、 单 位 负 责 、 加 强 教 育 、 严 格 管 理 的 原 则 。 第 三 条 本 市 市 区 的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 室 内 工 作 场 所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内 禁 止 吸 烟 。 下 列 公 共 场 所 室 外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 ( 一 ― 2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中 小 学 校 、 少 年 宫 、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等 主 要 为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教 育 、 教 学 、 活 动 、 服 务 的 场 所 ; ( 二 ) 第 一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学 校 、 培 训 机 构 的 室 外 教 学 区 域 ; ( 三 ) 妇 幼 保 健 院 、 儿 童 医 院 等 主 要 为 妇 女 、 儿 童 提 供 服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 ( 四 ) 体 育 健 身 场 馆 、 演 出 场 所 的 室 外 观 众 座 席 和 比 赛 、 健 身 、 演 出 区 域 ; ( 五 ) 对 社 会 开 放 的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的 需 要 , 划 定 临 时 性 禁 止 吸 烟 的 室 外 区 域 。 第 四 条 机 ― 3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内 部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 提 倡 创 建 无 烟 单 位 。 第 五 条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禁 止 吸 烟 工 作 的 领 导 。 市 、 区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 4 ―府 领 导 下 ,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的 禁 止 吸 烟 工 作 ,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开 展 社 会 监 督 , 开 展 禁 止 吸 烟 工 作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市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禁 止 吸 烟 工 作 , 区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禁 止 吸 烟 工 作 。 ― 5 ― 第 六 条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支 持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工 ― 6 ―作 。 教 育 、 文 化 、 卫 生 、 新 闻 、 广 播 电 视 等 部 门 应 当 开 展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和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姻 的 宣 传 教 育 。 第 七 条 禁 止 吸 烟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建 立 健 全 禁 止 吸 烟 的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 ( 二 ) 在 禁 止 吸 烟 的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止 吸 烟 标 志 , 不 得 摆 放 烟 具 ; ( 三 ) 禁 止 在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烟 草 广 告 ; ( 四 ) 做 好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和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前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公 共 场 所 不 包 括 商 场 。 第 八 条 禁 止 未 成 年 人 吸 烟 。 禁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 7 ―售 烟 草 制 品 。 对 难 以 判 明 是 否 已 成 年 的 , 经 营 者 应 当 要 求 其 出示 身 份 证 件 ; 对 不 能 出 示 身 份 证 件 的 , 不 得 向 其 销 售烟 草 制 品 。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和 不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烟 草 制 品 的 标识 。 第 九 条 市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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