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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6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江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 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 1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 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 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 内的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 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 、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 2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对 本机关工作人员文明行为的规范、培训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 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 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诫、举报和投诉, 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 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 个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 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和个人 品德,维护社会公 序良俗。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 下列文明行为 : (一)见义勇为; (二) 拾金不昧; 3(三) 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 器官、 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第九条 倡导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在公共 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文明 就医,尊重医护人员, 遵守公共医疗秩序; (三)市 场消费、等 候服务、 上下楼梯、搭乘电梯依次排队, 有序礼让; (四)观 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 馆设施。 第十条 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规范、合理 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 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 “门前三包”责任; (四)文明 如厕,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 第十一条 倡导文明 交通出行,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文明 驾驶,有序通行、 礼让行人; (二) 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 他人; (三) 帮助有需 要的人及 时安全通过人行 横道; (四)文明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 觉排队,为老、弱、病、 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4(五)文明 使用和规范 停放交通工具; (六)行人在人行道内行 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道路右侧行走, 通过有 交通信号指示的 路口,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不随意横 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 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本市公民应当 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 翁意识, 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 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爱护自然景观、文 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三)旅游从业者应当提 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十三条 倡导文明经 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遵守商业规则; (二)提 高服务质量; (三) 商业宣传用 语真实恰当; (四) 招揽顾客不媚俗恶搞 。 第十四条 倡导维护社区文明,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遵守市民公 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 (二) 不占用公共 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 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 (三)有 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储藏 室,在指定位 置为电动车充电; (四) 驾驶车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 5(五) 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 (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不影响他人。 第十五条 倡导维护乡村文明,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遵守村规民 约; (二)保持 房前屋后整洁卫生 ,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 禽粪便,做好 污水处理; (三) 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 第十六条 倡导注重家庭、家 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 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 良好家风; (三)关 爱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教育其养 成文明行为 习惯; (四) 邻里之间互谦互让 ,守望相助,和 谐友善相处。 第十七条 倡导健 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文明用 餐,适量点餐,推行 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不强迫性劝酒; (二)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 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 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攀比, 抵制高额彩礼; (四)文明节 俭办丧事,节 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 使用塑料祭祀品; 6(五) 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 使用免费的公共 产 品和服务; (六)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的物 品。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 (袋)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 场所和居民区 举行娱 乐、健身、 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的活动。 (三)在禁止 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 违法违规张贴、涂写。 (五) 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高空抛掷物品。 (七)在城镇街道和公共 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 造、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 安全疏散的行为;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 行。 7(九) 破坏、占用公共 绿地。 (十)在 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 (十一)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 队活动, 破坏旅游城市形象。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 疫义务,城市 管理区内养 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 机关应当自 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 的决定。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区内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 行为能 力和独立居所, 并到所在县(市、区)公 安机关指定 地点 办理养 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区内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 配备犬笼、 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 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 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 安机关指定 地点办 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 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 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 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 证明; (四)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区内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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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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