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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 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公民道 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 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 会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 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 — 1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业主公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 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 2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 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新时代 社会文明进步。 第九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东坡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本市承办的国际 国内会议、赛事提供志愿服务,为 开放发展的城市 形象增光添 彩。 (二)参加文明创建、社区 共治共享、环境保护、社会治 理等各 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 慈善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扶老 助学、助 医等公益活动。 (四)实 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造成的损害。 (六)参加 无偿献血,依法 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器官 (组织)、 遗体等活动。 第十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 举止。遵守公 共场所管理规范, 衣着得体、言 行得当;等候服务依次 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咳嗽、打喷 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 — 3 —罩。 (二)文明 施教和尊 师重教。学 校应当坚持立德 树人,注 重师德师风,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传 承以东坡文化和 忠孝文化为代表的本 土优秀文化,加强学生文 明行为 习惯养成教育和心理 健康教育,建设 安全文明校园;学 生应当学 习尊师礼仪,遵守 课堂秩序,虚心接受老师教育引导, 弘扬尊 师重教的传统美德。 (三)文明行 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 救死 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 优质医疗服务;患者 及家属应当遵守 医院相关规定, 配合诊疗活动,理 性表达诉求, 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 (四)文明 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 排队、有序 上下,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 婚俗。婚事新办, 不攀比铺张,推动 移风易俗 抵制陈规陋习。 (六)文明 祭祀。丧事简办,生 态安葬;以鲜花、植树、 清扫墓碑等方式祭祀。 (七)文明 就餐。遵守 就餐礼仪,合理 消费、实行 分餐制 或者使用公筷公勺,爱惜食物,不酗酒喧哗。 (八)文明持家。 培育和传承良好家 风,尊敬长辈、孝敬 父母、家庭和 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 邻里友善,保持 室内 — 4 —外整洁,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 旅游。遵守 旅游规范,爱 护文物古迹、风景名 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文明 上网。抵制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文 明理性发表言论,弘扬 真善美,引领新 风尚,传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观 看演出、比赛。遵守 场馆管理规定, 注重 观看礼仪,离场自觉带走垃圾。 (十二)文明 绿色生活。尊重自 然、爱护自然,增强生态 环保意识,践行 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优先选择步行、 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方式出行;节约使用水、 电、气等 资源。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城市、 集镇建成区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等健身娱 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 不得影响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 校、医院、图书馆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相关 环 境秩序规定, 控制音量、保持 安静。 (三) 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 营者应当遵守市 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 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 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5 —(四) 使用家用 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 室内娱乐活 动时,应当 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 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 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 车辆停 放,不得在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 消防安全规定,在 小区内使用电动车充电装置 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安全防范,避免火灾事故。 (七)保持 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生活 垃圾,及时 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 防止传 染病发生。 (八)按照规定 圈养家禽家畜,及时 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 无害化处理。 (九)遵守 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加 植树造林活动,保 护 森林资源。 (十)遵守 禁止吸烟的规定。 (十一) 农村居民应当传承和发扬 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遵 守村规民约, 树立文明乡 风,建设美 丽宜居乡村。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 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 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 — 6 —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 排水沟、地下管道。 (三)在建(构) 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 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 报、展板等宣传品。 (四)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 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 物。 (五)在城市、 集镇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圈 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变道、超车,违反规定使用灯 光、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不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骑乘摩托车 不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 物,逆行,闯红灯。 (八)行人过 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隔离护栏,跨 越绿化带,闯红灯。 (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 (十) 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践 踏草坪,损毁花草树木。 (十一) 谩骂、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或者采取暴 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医院、学校正常诊疗、教学 秩序。 (十二)在 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 燃放烟花爆竹。 — 7 —(十三) 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主管部门 管理规定,做好 车辆日常维护,保持 车辆干净整洁,对故障、 报废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及时 清理乱停车辆。 公民应当爱 惜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停放到划定 的停车区域。 第十四条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 登 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 交通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 管理,及时 查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 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 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犬 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维 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机构应当推 广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 分餐服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 餐饮行业协会制定 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 分餐服务的行业公约,引导 餐饮服务机构 共同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 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 分餐服务情 况纳入日常监督 检查,督促 餐饮服务机构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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