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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 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1 ─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 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南京市民开明开 放、诚朴诚信、博爱博雅、创业创新的精神,以美丽整洁的生 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风民风。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遵循政府组 织实施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 结合、处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 效机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有关政策措 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 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 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 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 氛 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站台、公共 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 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刊播、展示文 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 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 3 ─ 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 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 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 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 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 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 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 诉处理机制。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 执 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 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交通、金融、医疗等公共服 务单位应当创新服务理 念,完善应急服务机制,推行错时延时 服务制度,实行挂牌上岗、亮牌服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 升行业文明服务 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 4 ─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维 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积极参 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 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遵守公共 礼仪,讲 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使用低俗语 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 上,不插队、推搡;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 侵占、损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 使用; (四)进行露天表演、健身和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 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 场馆秩序,不影响他人观看; (六)维护市容整洁,不 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七)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 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 卫生,维护清洁、优美的─ 5 ─ 城市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泼污水,不乱扔瓜果皮 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乱排油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或者其 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 意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损害公共绿化; (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咳嗽、打喷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患 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自觉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 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瞬间提速、 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声,不违规使用远光灯、鸣 喇叭,驾驶人员或者乘车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 殊车辆时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6 ─(三)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 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 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 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影响通行,不损毁、污染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机动车道、路 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 车行道内停留、嬉戏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 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违规在公共交通 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 统和宗教信仰,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不 刻画、损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二)服从景区(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 从事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 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 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 7 ─ 严; (四)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 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邻里和睦、友 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主动清理犬只排泄 物,不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 宠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有 设施,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 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高空抛物,不在室外 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 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家庭美德,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 家风,营造和谐家庭氛围,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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