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已经2020年6月23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 (2020年6月23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 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垃圾治理,维护 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 河道环境卫生,保持水体清洁,优化生态环 物。 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纳人河道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垃圾治理 负责划定。 适用本条例。 河道管理相邻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垃圾,是指河 相邻的一定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 道管理范围和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存在的生 管理需要划定。 -1-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第四条河道垃圾治理应当坚持统一领 行为: 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城乡统筹、社会 (一)抛撒、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 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河道垃圾治理 圾; 长效机制。 (二)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和建筑垃圾; 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为河道垃圾 (三)弃置、堆放农用塑料薄膜、农药 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包装废弃物以及柴草、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纳入河长制工作职 产垃圾; 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 (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或者弃置、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 掩埋动物户体垃圾; 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治理的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 第十条河道管理相邻区内施工单位应 理实施监督管理。 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河道环境。施工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 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 遗留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垃 施工单位不得弃置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堆 圾治理主管机关,共同做好河道垃圾治理工 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 作。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工业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河道 产、加工制作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安全分类存 管理相邻区内垃圾实施治理。 放,回收利用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不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 得乱堆乱放。 组织参与河道垃圾治理,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农业生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 垃圾应当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 弃。 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 农作物秸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公民的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民委员会的要求,收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进人河道管理范围。 - 2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相邻区内不得弃 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公开河道垃圾治理违法 置、掩埋动物户体;畜禽粪便应当按照要求 行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对投诉举报事 清理和收集,不得随意抛撒。 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相邻区内的单位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相邻区的管理,及时制 履行生活垃圾投放、清理等义务。 止或者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制止 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或者纠正无效的,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 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建 第二十条乡级河长应当督促和协调责 设或者改造厕所、设置生活垃圾箱(点)等 任河段管理责任的落实,开展问题排查和日 卫生设施。 常巡查,及时处理或者制止违法行为;需要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上级处理、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履行 覆盖城乡的河道垃圾日常保洁制度,根据需 报告职责。对村级河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人员,或者依法委托 村级河长督促落实责任河道日常保洁工 专业保洁单位收集、清理和处置河道垃圾。 作和堤岸巡护、滩涂监管工作。按规定对责 河道垃圾的收集、清理、贮存、运输、 任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照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资金和设施的投人,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过提升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 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 防止垃圾进入河道管理范围。 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 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将河道垃 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 圾治理工作纳人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 垃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 范围,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和实施河道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 垃圾限期治理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等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 工作制度。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道垃圾治理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 -3-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 处罚。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 日起施行。 污染或者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 处罚。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 日起施行。 污染或者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 处罚。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 日起施行。 污染或者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 处罚。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 日起施行。 污染或者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2020-08-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2020-08-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2020-08-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2020-08-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3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