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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0年6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障 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 1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 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科学规划、 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 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 和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 责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用地保 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 作。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 理、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供水、电力、地震、人防、消防 2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 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 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 、 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编制依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 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常住人口、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以及 服务半径、交通、环境、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规划预留中 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 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 (一) 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预留一所三 至六个班规模的幼 3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 在五百米以内; (二)每五千至一万人口,预留一所六 至十二个班规模的 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 在五百米以内; (三) 每七千至两万人口,预留一所十 二至三十六 个班规 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服务半径 五百米至八百米; (四) 每二点四万至五万人口,预留一所十 八至三十六 个 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一 千米至一千五百米; (五)每八万至十万人口,预留一所三十六 至五十四个班 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 ; (六)县(市、区)应当设 置至少一所公 办中等职业学校 ; (七)人口 达到三十万的县(市、区)应当设 置至少一所 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 均用地和建设的定 额标准,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 4政府批准,批准 后应当于 二十日内 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是中 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法定依据, 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擅 自变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强制 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 书面征求本级教育 行政部门的意见。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 当书面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 每二年组织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 划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 开展评估可以委 5托第三方进行。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 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 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城市拆迁、旧城 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 现有用地 面积,做好新建、改建、 扩建、增容工作。原有 面积低于国家 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应当 在拆迁改造时优先补足建设用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在编制新区 开发规划时,应当会同教 育行政部门同 步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 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核定用地位 置和界线。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等 需要对用地进行调 整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发 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 序报批后实 施。 按照总体规划,学校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后富余的教 育资产,应当 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6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教育资源的实际 情况,合理 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 局。 设置幼儿园应当 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 每个 乡镇设 置至少一所公 办中心园。人口居住 集中的村可以独立建 园,人口 较少或者居住 分散的村可以建设 分园或者联合建园。 新规划建设的小学应当 向乡镇集中,新规划建设的初中应 当向县城集中,保留一定规 模的乡镇初中和乡 村小学。 第十六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 途; (二)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 ; (三)建设与教育 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进行与教育 无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 利益或 7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安 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 儿园建设用地有 效面积的土地予以 置换,并按照本条例第 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程 序重新公告、批准和 备案。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 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专项规划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 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确保本 行政区域内适龄 青少年、儿 童按照标准 班额、校额就近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 入学需求,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 然资源、财政、公安等部门 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 计 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 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 金纳入财政预 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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