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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5月2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丽水的实践,促进文明行为,提 — 2 — 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遵守 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 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引导、鼓励、教育与处 罚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组织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3 —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 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 守的,从其规定: (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 生活方式; (二)尊师重教,崇智尚学,提升师德,培育 优良学风、 教风、校风; (三)文明举止,注重礼仪,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维 护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公交优先,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 施、参加公共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 (五)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服从景 区景点引导、 管理,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 4 — 不乱刻乱画; (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的信 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 俗的信息; (七)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 定堆放装修垃圾,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不妨碍他人生活; (八) 文明就医, 尊重医务人员, 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 (九)文明养犬,遵守养犬规范,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 止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生产生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文明经商,重信守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货真 价实、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十二)文明家风 ,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崇德尚礼,恭 俭仁孝;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四) 邻里和睦,与人为善,友好互助,依法、有序 、 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婚丧、祭扫事宜,抵 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 — 5 — (十六)学习先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在英 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参观时, 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十七)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护;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救灾、优抚、助学等慈 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 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设置民间奖项,对各类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 行奖励。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身 边好人、最美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 会在组织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 时,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引导成员共同遵守。 — 6 —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本市重点治理与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 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 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产生噪音, 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 车辆等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发出噪声,严重干扰他 人生活。 第十三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 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 7 —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 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 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 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 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 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 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外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 生。 第十五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生态环 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环卫设施; (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油烟、动物尸体等各类污 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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