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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0年6月1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 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资源、人文 资源,全面提升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环境质 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是指钱塘 江及两岸区域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 内钱塘江干流、主要支流及沿岸一定范围的区域,具体 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确定。 第三条 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 先、规划引领、协调推进、统筹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 的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 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协同机制,研究钱塘江综合保 2护与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 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 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统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重大建 设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政策 措施的起草; (三)统筹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重大建设项目、 重要区域的建设; (四)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 。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 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 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城市绿 化、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 3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 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重 要区域保护和利用方案、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重点 产业发展引导目录等事项,推进钱塘江综合保护和发展 战略及行动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 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 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规定程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或者调整。 第八条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应当根据具体区域的重要 性和敏感性划分为核 心区域、重点区域、一 般区域,实 施不同的规划管理 控制措施。 市区范围的 详细规划和城 镇开发边界内的跨区、县 (市)的核 心区域、重点区域、一 般区域的 详细规划, 4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 镇开发边界 内的其他核 心区域、重点区域、一 般区域的 详细规划, 由所在地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 地区的详细规划,由所 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 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 在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和国土 空间开发适 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 布局生态、 农业、城 镇等功能空间, 落实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中 生态保护 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要 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规划、流 域综合规划、 防洪规划、 河道专项规划等相 衔接。 第十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规划实施 评估机制,定 期 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各 类规划的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 5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一条 参与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严格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人 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 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环境、水资源、 湿地、岛屿、 山体和林 木、野生动物、 野生珍稀植物及文物等保护工 作,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制定钱塘江及两岸区域水、大 气、土壤、生态保 育、生态 品质等生态环境指标。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 每年评估生态 环境指标的 落实情况,并每两年向社会公 布一次评估结 果。 第十三条 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 严格执行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 涉水规划要 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 共污水管网 6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 现雨水、污水分流,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本行政区域各 断面水质 满足水功能要求, 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钱塘江 防洪、防潮涌工作的 统一领导,建立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沟通协调机制, 根据防洪、灌溉、航运、旅游、 供水、生态保护等水资 源配置的需要,组织协调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 库蓄 水库容。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环境 联保 共治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 投入、成效 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等因素,通过财政 转移支付、 区域协作等方 式,建立公 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和生 态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相适应的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保 护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钱塘江及两岸区域 山体、河口、湿地、沙洲的 生态修 复,对废弃矿山、施工 遗留场地、废弃物堆放场 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区域进行 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 7造。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开展钱 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 廊道建设、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 (主要 集水区) 防洪排涝设施建设,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 实施沿 河坡耕地、林地水土流 失综合治理,提升 涵水保 土功能,实施林相改 造工程,做好 天然林保护和 抚育, 优化森林生态 品质。 第十六条 禁止违法利用、 占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岸 线。禁止破坏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生态岸 线。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推进 现有岸线 的生态化修 复。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钱 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 生态价值、自然条 件、利用 现状和景观特点,将钱塘江 及两岸区域内的 岛屿划分为 限制开发 类、严格保护类和 优化利用 类,并向社会公 布。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 岛屿的管理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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