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7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 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汕尾市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2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人 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 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属地管理、 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市容和环境 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 住房和城 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 交通、 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3第六条 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 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区域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规范、 公正、 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主体、 执法程序、 执法文书、 执法队伍、 执法监督考核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制。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 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 愿者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 识的宣传, 营 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 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 识纳入学 校教 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 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 生的环境卫生 意识。 报刊、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 播媒介应当安 排市容和环 境卫生方 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法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居民公 约(村规民 约),动员居(村) 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 维护工作,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 生活环境。4第十条 鼓励、 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方 面的科学 技术研究, 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 建设经 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权利,同时负有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 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 可以 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 举报的行为进行 调查处理,并为 举报人 保密;对实 名举报的,应当及时 予以答复。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 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 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 支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5区的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 路、公共广场、城市 绿地,由管理 单位负责; (二)公 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 河道、河涌、湖泊、 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 堤防的管理 范围,由管理 单位负责; (四)市城区 品清湖的湖面、沙滩及护坡,由管理 单位负责; (五) 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由管 理单位负责; (六)在城市水域行 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 管理者负责; (七) 旅游区及旅游景点、文化体 育场(馆)、游(娱)乐 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商店(场)、 市场、 饭店、宾馆、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 性单位,由经 营管理者负责; (九) 机关、团体、 部队、 企业、 事业 单位范围内,由本 单位 负责; (十)实行 物业管理的住 宅小区,由 物业管理 单位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 宅小区和内街内 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建设工地、 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 单位负责, 待 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 储备用地由管理 单位负责; 6(十二)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由管理 单位负责; (十三)报 刊亭、电话亭、候车亭、 广告、 管 线等户外设施, 由产权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 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 或者行政辖区的 接壤地带 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 确定存在 争议的,由县级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内街内 巷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 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 指导、监 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 落实。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 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乱设置广告设施等现 象; (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 土,无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无违法饲养禽 畜; (三)按规定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并 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 违反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和7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 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 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 巡查和监管。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 城市道 路、园林绿化、 公共设施、 广 告设施与 标识、 城市照明、 公共场所、 城市水域、 居住区等城市容 貌建设与管理,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第二十条 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 装修、 装饰和管线铺设、物件安装等应当 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 构)筑物的所有者、 使用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维护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 整洁、 美 观,对破损、污损的 外立面进行整修、 清洗。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道 路和公共场所的 护栏、路牌、电杆、 路灯杆、树木、绿篱、 外墙等设施 上吊挂、 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 物 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 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 周围商场、门 店 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 窗、外墙经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 人行 天桥、8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 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 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 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 在城市道 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 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并在建设 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 产生 的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 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现场进 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在进 出路口设置 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冲洗车辆设施, 防止出场车辆带泥上路; (三)在施工现场 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 洒水抑尘、 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四)建 筑土方、工程 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 清运,在场 地内堆存的,应当 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 单位应当对 裸露地 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 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六)建设工程 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 清除、拆除建 筑废弃物和临时建筑设施。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08-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08-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08-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08-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3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