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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 非法载客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的 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 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 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前款车辆。 具体车辆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1 —罚款: (一)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 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 边非法载客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 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 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 第六条 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载客活动中,应 当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 — 2 —第八条 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 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 在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活动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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