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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21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 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 , 弘扬时代新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遵 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现文明 建设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2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 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 康、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工信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督 、 司法行政、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 引导,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 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先进模 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   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3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 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 弘扬社会正气。 第九条 公民应当增强国防观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 事纪律,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 秩序。 公民应当弘扬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 优良传统,尊重、关爱 军人及其家属。 第十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 知晓家乡历史地域文化,热 情 礼貌待客,主动介绍民情风俗,展 示文明城市形象。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 护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 家庭、文明 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公民应当践行市民公 约、村规民 约、社区居民公 约、行业守 则、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依法建立各 类志愿服务组织, 开展多样性志愿服 务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 (一)见义勇为; (二)积极参与 扶老、赈灾、济困、助残、助学、疫情防控4等公益活动; (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特困 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人体器官(组织)、 遗 体; (五)为他人提 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拾金不昧。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在公共场所 着装整洁得体,不袒胸露背;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脏话; (三)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参加集会和观看演出、赛事、展览等活动,遵守秩序, 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六)开展露天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 选择场地和时 间,控 制噪声,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 活; (七)在经营活动中,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 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其他维护公共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爱护城市 雕塑、城市小品、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 保护冰雪景观,不攀爬踩踏,不污损破坏;5(二)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 花木、采摘野菜和果实;   (三)不在公共区域 乱搭建、乱挂晒、乱堆放、乱占挖、 乱泼倒; (四)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要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 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要佩戴口罩;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 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六)餐饮经营要净化油烟、控制净化设施噪声,不影响附 近居民生活; (七)不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在允许的区 域进行露天烧烤的,及时清理垃圾; (八)不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区域焚烧祭祀品; (九)按照规定 及时清除责任区内 冰雪; (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 秩序,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道路右侧 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 号指示 的按照信 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遇车 辆礼让时要迅速安全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 乘车秩序,不影响驾驶人6安全驾驶,礼让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 (三)驾驶机动车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 横道时礼让行 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按照规定 使用灯光和喇叭;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抢道行驶,不超速行 驶,不进入人行道行 驶,行经人行 横道时礼让行人;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 停车标识或者在非禁停 地点有序停放,不在人行道、消防通道 或者其他妨碍车辆和行 人通行的地 点任意停放; (七)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 停靠,不妨 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爱护和规范 使用共享自行 车,在规定区域有序 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家庭娱乐、装修装饰、使用乐器、体育锻炼等活动, 合理安排时间,控制噪声,不影响邻里生活; (二)不占用公共绿地和楼道等公共区域 堆放物品、饲养家 禽家畜、种植果蔬; (三)不在建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乱喷涂、乱 刻画、乱张贴; (四)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7(五)不在建筑物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 动车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保护生态环境,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水、电、 油、气等资源 ; (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减少舌尖上的浪费,文明用 餐, 适量点餐; (三)增强公共卫生防 疫意识,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分餐; (四)减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排放量,并按照规定分类投 放; (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六)其他文明生 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 网络安全和秩序,文明 上网,不浏 览、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管理规范, 尊重当地风俗 习 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维护景区景点环境,爱护文物 古迹和 旅游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文明 就医, 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 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 尊师重教,不在校园聚众滋事,干扰8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 犬,在城市建 成区饲养犬只,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链,由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不得进入商场、 医院(宠物医 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 禁入标识的场所, 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出租汽车的,应 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民应当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设有 禁烟标识的场所(区域) 吸烟;在非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吸烟时,合理 避开他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 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 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 现情况作为推选条件和评选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文明行为 激励机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 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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