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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11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1 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5月19日云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 正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 1 ——第六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管理 第七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八章 自治州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九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白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 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回族、傈僳族、苗族、纳 西族、阿昌族、傣族、壮族、藏族、布朗族、拉祜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永平县、云 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 回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 —— 2 ——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和同级地方国家 机关的职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大理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 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 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 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区位、自然资源和民族文 化资源等优势,加速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 质文化生活 水平。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 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推进 依法治州进程。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坚持和完 善共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制度,坚持和完 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加强县(市)、 乡(镇)政权建设和城 乡基层群众自 —— 3 ——治组织建设,完 善社区民 主管理制 度,保障各族人民的民 主权 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依法维护社会 秩序,打击一切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危害公民的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经济犯 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 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弘扬各民族的优 秀传统文化。 对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社会 主义、集体主义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 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 提高各族人民的 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尊重和保障人权。各民族 公民 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享有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各项权利, 履行 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各项 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 团结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禁止破坏 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 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 改革本民族 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4 ——依法管理 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 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依法保护 归侨、侨眷、海外侨 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 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做好 拥军优属和 军民共建文 明单位的工 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 党领导下,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 信、文化自 信,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 对伟大 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的认同,加 强各民族交 往交流交融, 贯彻新发展理 念,推动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 协调发展,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 主义现代 化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 为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民族 团结、 社会和 谐、环境优美、人民 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 5 ——第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一 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政党组织 和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 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和驻自治州的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 依 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设 立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白族成员 所占比例可以 略 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有白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办事机 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 6 ——自治州人民政府 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 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州州 长由白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中,白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所 占比例可以 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 职领导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 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尽量做到少数 民族干部 与其人口比例大体 相当。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言 文字、白族 语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 批评和建议,自 觉接受人民的 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 —— 7 ——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 应当有白族 公民 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 也应当有白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 族公民有使 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汉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 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重 视培养民族干部和 妇女干部, 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各种专 业技术人才,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发挥各 类人才的作用。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配备各级领导干部、录 用工 作人员时, 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 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 任职和录 用的条件。 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 世居各少数民族中, 至少有1名干部 担任县处级以上 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上级国家机关的 企事业单位招收、聘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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