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免费交流 内部资料 准印证号:(甘2020)Y14000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0 第2期(总第3期)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2018年1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施行2020年4月29日甘南藏族自治 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20年7月 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0 年8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城乡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城乡宜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 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 村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 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20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 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总体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 施,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 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州、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职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和全国卫生县城与卫 生乡镇、全省卫生城市(县城)等单位创建工作。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宗教、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 业和草原、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 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供销等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责任主 体,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 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 - 21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 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 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 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 理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 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卫 生保洁、垃圾分类知识、文明习惯、先进典型等。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 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 生综合治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 卫生等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城乡环卫保洁 人员的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 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二条鼓励应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先进技术,提高城 - 22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州、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环境卫 生综合治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 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 业管理的区域,由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 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 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 者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机关(直属单位)、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的 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农牧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区域由户主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十)农牧村道路、桥梁、广场、水域内的公共区域由村民委 员会负责; - 23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十一)森林、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管理 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 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 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设施; (四)建立日常环卫保洁队伍或者安排环卫保洁人员,保证责 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职责。 第三章容貌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 强城市设计,明确风貌景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 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注重民 族特色化、亮化、美化、绿化、硬化、净化建设。 - 24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立 面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 景观相协调。屋顶、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 挂或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门窗玻璃保持干净,无积尘、油渍、 污渍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出现破旧污损的,使用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鳝。 第二十条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通信、燃气、供热等公 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 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各类指示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 洁、醒目和完好;门面牌匾、街道里巷牌、门牌应当按藏、汉两种 文字标注;旅游景区、景点和观景台的指示牌应当以藏、汉、英三 种文字标注。 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定期 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并盖应当齐备、正位。 并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并盖出现破损、移位 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公共空间场所的各类建筑及设施, 应当注重风格设计和整体风貌,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 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城镇、景区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 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 25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2020-08-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2020-08-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2020-08-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2020-08-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3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