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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9月13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2 月28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5月27日云南 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七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 1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大理白族 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回族、白族、苗族、布 朗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 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南涧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 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发展。 —— 2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 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 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 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 精神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把自治县建设 成为经 济发展、文化 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 谐、环境优美、人民 富裕 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 计划指导下,以市 场为 导向,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 划,自主地 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发展 山区经济 和特色经济,发展 优势产业, 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 物质生活水 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 —— 3 ——发展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民族进行 爱 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 教育,培育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加强 基层政权建设,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 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民族的民主法制 教育,依法保 障各民族 公 民的合法权 益。依法 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 稳定。 第九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 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享有 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内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 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 度的活 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来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政党 组 织和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 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4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 名额,按法律规定 的原则 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组 成。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彝族 公民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 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并应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主 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 作需要,设 立办事 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 任、局长等组 成。 —— 5 ——自治县县 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中,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 占比例可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 职领导 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内 世居各少数民族中 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 汉文和彝 语,并推广普通话。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 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应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院长或 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有彝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或者彝 语审理和检察 案件,对不通 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 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 6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积极培养和选拔使用各民族 干部,重 视培养彝族干部和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大力 培养各类 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 品德教育、文 化素质教育和各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 水平。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自主 确定和 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的机构和人员 编制,自主 补充 编制内的 缺额。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 应当合 理确定少数民族的 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 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在录用人员时 优先录用自治县的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 优惠政策,引进各 类人 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 鼓励干部职工和 技术人员到贫困山区工 作,对工 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调整 —— 7 ——优化产业结 构和经济结 构,培植支柱产业, 促进种植业、养殖 业和加工业 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 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 加强经济 技术合作,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加 快自治县经济建设 的步伐。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 的原则,发展 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 专业 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 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 农业投入,加强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 技术,提高农业 综合生产 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 场需求,合理 调整种植业结构, 自主安排种植计划。扶持农产品加工业, 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 效益,增加 农民收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森林生态系统和 林业 产业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大力 种树、种 草,绿化荒山,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 投资开发和建 设林产业,发展 商品林,建立商品用材林基地,保护 投资经营 者的合法权 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 营权可以依法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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